实现了五大创新——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心得体会之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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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了“五大创新”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之四昨天有朋友留言,说按照我总结的:克服了“三项顽疾”,建立了“四项制度”,实现了“五大创新”,明确了“六类主体”,拿出了“七种武器”。好像是没有说“五大创新”,感谢这位朋友的细心关注,这其实是科军有意为之的。此次颁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很多新的制度设计和改进,这是对前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总结和归纳,有很多值得好好咀嚼的东西,科军今天就再次为您一一道来:一、劳动用工实名制与工资支付台账清单制结合,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
2、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推行这两个制度,打牢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基础,避免了工人与工资不相符的尴尬,也为解决劳动关系争议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证据途径。以往农民工维权很大的程度上都会遭遇举证困难的不利局面,有些农民工也不会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自己付出的劳动呢?这就
3、是这两个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条例还明确,在存在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这就明确了责任主体,防止了各方的推诿扯皮。二、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这项制度把工作发放的实施主体变为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就是说分包单位你只负责做账,总包单位把本来应该交付给分包单位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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