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校验使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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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校验使用管理制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校验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保证仪器的安全正常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特修订我矿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的发放使用和标校管理制度1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发放1.1 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仪器)由井口接待站仪器发放室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制作发放领用牌,由当班人员发放回收1.2 当班发放的仪器必须是按期校验后的仪器,发放前对仪器的完好性是否有电是否归零等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时按便携仪牌号对应发放,做到人牌物相符1.3 凡属于 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监测仪的人员,下井
2、前必须凭便携仪领用牌领取,无牌者不发放领用1.4 仪器发放室建立便携仪登记管理台帐,记录充电时间,校验日期校验周期,完好性记录当班领用人单位 姓名工种仪器编号及领用时间 交回时间,发出交回数量等1.5 发放室人员每班发完仪器后,按仪器的校验周期(7 天)把当天需要校验的仪器送校验室进行校验,把已经校验的仪器从校验室领回存放待发,并填写送检记录1.6 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将便携仪交回发放室,发放室人员按号统一上架充电若发现私自保管或者不按时交回者,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1.7 发放室人员对当班交回的仪器进行检查,若发现仪器变形外壳破裂无法使用等损坏情况,要进行登记,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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