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城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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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城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市教育局、区教体局贯彻落实该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就规范我校学生校服采购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校服穿着制度。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决定,并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做好校服的选购和采购工作,确定校服的供应商、校服款式、材料、颜色、价格等。明确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应制定校服采购、穿着制度,并经本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时间不低于一周。第二条:第二条:学生校服采购应通过综合比较、货
2、比三家选择生产安全、管理规范、质量保证、服务到位的校服生产企业。按照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自签订合同起10 日内,由学校将两份合同报送校产管理中心备案。第三条:第三条:校服代办服务性消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使用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统一票据。严禁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校服服务性收费资金。第四条:第四条:学校接收校服时,必须查验生产企业提供的由第三方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对校服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服装标识等进行初步认定合格后才能收货。如有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第五条:第五条:学校要建立“双送检”制度。中小学校在将校服发给
3、学生前,应当按照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抽样送检比例,主动将每批次校服进行抽样送检。检测合格后,在学校公告栏进行公布,再将校服发放给学生。校服送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第六条:第六条:学校应按时将校服发至学生,并会同校服生产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学校校服经办人员应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校服采购活动中获取任何利益,不得收任何形式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第八条:第八条:学校发现校服有安全质量问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区教体局,由区教体局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调查结论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校服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第九条:学校成立学生校服监管工作小组,由分管副校长、家委会成员、总务处负责人组成。负责本办法具体实施的过程监管。学生校服管理工作实行问责追究制。第十条: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北城小学学校校服采购和管理。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北城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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