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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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提要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
2、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四条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第五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第六条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第八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的,应在期满前 3 日
3、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 7 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第九条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第十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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