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_运行核电厂安全生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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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核电厂平安运行,保证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平安、爱护环境,爱护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核电厂特点,用 于规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的运行核电厂平安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核电厂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核电 厂运行平安规定(HAF103)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 第四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的平安运行负有全面的责任。 集团公司对所管理的核电厂行使平安
3、监督权,对核电厂的平安运行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核电厂应建立系统、分层次的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和平安 生产监督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核电厂应依据国家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 定制定保障平安生产的规程和制度,使平安生产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并依据实际状况和阅历反馈适时修订。 第七条 核电厂要贯彻“管生产必需管平安”的原则,做到安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安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平安工作。 3 运行核电厂平安生产工作规定 2002.11 其次章 平安目标 第八条 集团公司核电厂平安生产的总体目标是核电厂平安运 行,预防核事故,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
4、重大损失的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平安。 第九条 集团公司所管理的核电厂平安生产目标为: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国际核事务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务;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5不发生人员超剂量限值事故; 6不发生放射性物质超限值排放事故。 第十条 核电厂实行平安生产目标三级限制 1核电厂限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国际核事务分级表中二级及以上事务; 2部处限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限制未遂和异样,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一条 核电厂所属部处、班组可依据本部门的实际状况确定各自的详细平安生产目标,但不得低于上一
5、级的平安生产目标。 第三章 平安责任 第十二条 核电厂各级行政正职是平安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和平安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4 运行核电厂平安生产工作规定 2002.11 第十三条 核电厂行政正职平安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刚好消退生产平安事故 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第十四条 核电厂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主要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
6、职负责。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平安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平安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核电厂实行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对核电厂担当连带责任。 第四章 平安监督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平安监督制度,集团公司对核电厂、上级对下级进行平安监督。 第十八条 平安监督机构行使平安监督职能。各级平安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平安监督机构的审查。 第十九条 核电厂设置独立的平安监督机构,部处和班组设置专职或兼职平安员。企业平安监督人员、部处平安员、班组平安员组成 5 运行核电厂平安
7、生产工作规定 2002.11 三级平安网。 其次十条 平安监督机构职责: 1监督核电厂各级人员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平安 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平安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平安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平安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觉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刚好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3组织编制核电厂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安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运用状况;监督所属单位、部门对安排的执行状况;监督劳保用品、平安工器具、平安爱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运用。 4监督核电厂平安培训安排的落实;组织或协作有关规程的考核和平安网活动。 5参与和帮助核电厂领导
8、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缘由不清晰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化者没有受到教化不放过; 没有实行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实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看法。 6对平安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赐予表扬和嘉奖的建议或看法;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指责或惩罚的建议或看法。 7参加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其次十一条 平安监督人员的职权: 1有权进入电厂任何区域、检查了解平安状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 6 运行核电厂平安生产工作规定 2002.11 行为。 3.有权要求爱护事故现场,有权向电
9、厂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状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看法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平安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订正或越级反映。 其次十二条 核电厂应按集团公司运行核电厂生产状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刚好、精确上报运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各类运行事务报告。 第五章 平安规程 其次十三条 核电厂必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其次十四条 核电厂应结合实际状况建立健全保障平安生产的各 项规程制度,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其次十五条 核电厂必
10、需严格执行技术规格书、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 其次十六条 核电厂必需依据预定的内部程序对这些规程进行定 期的审查和修订。 7 运行核电厂平安生产工作规定 2002.11 第六章 平安评估 其次十七条 为不断改进核电厂运行性能指标,确保核电厂长期平安、稳定运行,应定期开展外部运行平安评估和自我评估工作。 其次十八条 核电厂每五年至少接受一次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WANO)或国内组织的运行平安综合评估,评估领域商有关组织单位确定。 其次十九条 集团公司必要时可对核电厂重要平安相关活动组织专项运行平安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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