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_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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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_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 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中国法制史学问框架”。 第七章 汉朝法制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驾驭汉朝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和意义。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汉朝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制、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 本章教学重点:汉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与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以及春秋决狱的内涵与意义。 第一节 立法活动与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 一、汉初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
2、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九章律: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傍章律: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朝贺制度的法律 吕后二年律令(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武威汉简、敦煌汉简 二、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 .令:皇帝的吩咐,也叫诏或诏令,是依据特定事务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科: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1)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 (2)科谓事条,以详
3、细的条例补充律令 .比:决事比,一种是比附援用典型案例作为依据,二是比附援用同类或相近的规定。 三、文景刑制改革 1.背景 -汉初养精蓄锐的政策 -汉文帝即位后持续秦商鞅变法后的法律 -思想发生改变, 汉初奉行的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不适应社会的发展 -人类文明程度提高,肉刑过于残酷 -汉文帝仁厚贤明 文帝废肉刑改革淳于意案(前167)缇萦上书救父 景帝改革刑罚文帝改革的不彻底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书刑法志) 2.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1)取消黥、劓、刖刑 黥刑 改为 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 改为 笞三百 斩左趾 改为 笞五百 斩右趾 改为 弃市 (2)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取消无期徒刑 肉刑与徒刑
4、并施改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3.汉景帝改革笞刑 (1)减轻笞刑 公元前156年 公元前144年 笞五百 改为 笞三百 改为 笞二百 笞三百 改为 笞二百 改为 笞一百 (2)制定箠令 -笞杖长5尺,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受刑部位-不得中途换人 4.意义与结果: 1.标记着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2.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转捩点 3.促进/引发法律的儒家化 4.肉刑没有彻底废除 四、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德主刑辅 1.从法家到黄老 (1)法家之问题 (2)黄老思想之兴盛 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之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
5、诸家观点。黄老之学强调道生法,主见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 (3)黄老之穷困 2.儒家思想的确立:大一统 (1)从贾谊到董仲舒 贾谊:年少有为,过秦论论积贮疏陈政事疏,20岁汉文帝博士,33卒 (2)董仲舒之新儒家思想 举贤良对策:天人感应、大一统、罢黜百家,表彰六经 德主刑辅:阴阳四时 阴阳比例 三纲五常 董仲舒天人三策: -天人感应,君权天授 -推明孔氏,抑黜百家 -春秋一统,任德任礼 其次节 行政法律制度 汉武帝时期 -减弱诸侯,加强中心集权-真正创立汉代各项制度-完善郡县制-刺史制度-监察制度 1.行推恩令,减弱诸侯势力 2
6、.限制诸侯权力 (1)减弱诸侯王自置吏的权限 (2)降低诸侯国官员的地位 (3)削夺诸侯王的赋权 (4)严格限制诸侯王的行为: 阿党、附益、左官 酎金律:汉武帝为减弱诸侯的势力,增加酎金的数量,以酎金律惩处诸侯酎金数量、成色不足的行为。 3.完善郡县制 隋书地理志:汉高祖矫秦县之失策,封建王侯,并跨州连邑,有逾古典,而郡县之制,无改于秦。 (1)强化郡的权力设置(2)完善县的设置 (3)高一级政区:刺史部(州) 4.刺史制度 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 京师的州长官:司隶校尉 其他州:刺史 -直隶御史大夫 -不得干预地方行政 刺史六条
7、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其次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第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第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玩。 第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 5.监察制度 (一)中心 西汉初年 御史大夫(监督丞相) 西汉武帝 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抓捕人犯 西汉末年 御史台 御史中丞:监督百官、纠察不法、考课百 官、荐举人才 (二)地方 西汉初年 丞相史:由丞相派出,监察
8、数郡 西汉武帝 刺史:狱讼、盗贼、铸伪钱、徭役、吏治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主要刑罚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初,法律规定男子23岁就要登记服徭役,景帝二年改为20岁 汉宣帝元康四年: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人,它皆勿坐。 2.上请 贵族官僚犯罪,须上请皇帝/廷尉裁决。 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 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3.亲亲得相首匿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4.先自告除其罪 (1)谋反罪等除外 (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 二、刑罚 .死刑 腰斩、弃市,殊死 .肉刑 汉初
9、:墨、劓、剕、宫、笞、割舌(诽谤骂詈) 文景改革之后:宫、斩右趾、笞 .劳役刑: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 罚作: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 复作:经赦免解去钳赭衣的刑徒,又犯罪不再加刑,只需再为官府服劳役,满其本罪年月。 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释放回家,每月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4.赎刑 5.禁锢:剥夺罪犯的为官资格 终身不得为官(家族和亲族) 汉文帝: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6.耻辱刑 7.具五刑 汉书刑法志:当夷三族者,皆先鯨,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骂詈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8.夷三族 汉书刑法志: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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