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国风险投资的法律困境_中国风险投资环境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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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中国风险投资的法律困境_中国风险投资环境分析 中国风险投资的法律逆境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中国风险投资环境分析”。 中国风险投资的法律逆境 21世纪经济报道2002-06-27 15:27:26 1、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 2、法定资本制的局限 3、股权转让的限制 4、对外投资限额的规定过于僵硬 5、退出机制的限制 6、学问产权爱护方面的漏洞 创投论坛 邵红霞 风险投资涵盖筹资、投资、管理、退出的动态全过程,对投资环境有着很高的要求 ,尤其是法律环境在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颁布 规范风险投资行为的特地立法。可适用的规范性文
2、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证券法等; 国务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文件: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确定、关于“九五 ”期间科技体制改革的确定、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若干问题的确定等; 地方政府规章、政策:如深圳的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 规定等等。 1、公司设立条件的限制 组织形式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仅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而目前在国际上已被证明为最有效率的风险投资公司形式为有限合伙制。在采 用有限合伙制的公司中,风险投资家作为一般合伙人对内管理公司,对外担
3、当无限责任 ,在担当高风险的同时也享受高回报;供应风险投资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内 不参加管理,对外担当有限责任,亦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可见,有限合伙制是组 建风险投资公司最行之有效的形式。 股东人数及认购股份的限制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对股东人数作了如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 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成立。”这里对股东人数规定了上限,而“五十个” 股东的上限明显不足以为风险投资公司筹集大量的风险投资资金。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 言,虽然在股东人数上尚未规定上限,但是却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作了如下限制:“发 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而事实上,在国外
4、发起成立 风险投资公司的大多为专业性人才,他们主要是为风险投资公司供应专业化的管理,并 不是也不行能是风险投资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公司法对于风险投资公司发起人应认 购股份的规定未免过高。 2、法定资本制的局限 公司法规定实行资本金实收制度。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这一规定与风险投资的基本特征不相符。风险投资依据投资对象所处发展阶段及对 资金需求量来分期投入,所以,注册资本金也必需分期到位,不能让资本金长期闲置。 公司法对于特地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创业投资类公司没有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 额。各地要求各异,例如深圳市工商局要求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
5、0万元人民 币,外经贸部则要求外商在中国设立的独资或合资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 万美元。为了确保风险投资类公司的投资实力,公司法应对这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 最低额予以明确规定。 3、股权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 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视为同意转让。” 这一规定也不适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要求随时撤出投资变现,而不能限制必需优 先出让给其他股东,且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转让。否则,就会错过转让变 现及获得较高资本收益的机会,这是创业资本家最大的忌讳。 公司法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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