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债务应急预案(精选7篇)_债务风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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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债务应急预案(精选7篇)_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债务应急预案(精选7篇)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第1篇: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债务风险的底线,既立足于防、又有利于处,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1.2.1分级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负其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1.2.2刚好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刚好排查风险隐患,妥当处置风险事务。 1.2.3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的应急处置应当依法依规,敬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看法(国发202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88号)、*市突发事务总体应急预案(*政2022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1.
3、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可能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须要实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务。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22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政府债务风险事务 (1)政府债券风险事务:指地方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务: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或有债务风险事务 (1)政府供应担保的债务风险事务: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供应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
4、,政府须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者相应的民事责任却无力担当。 (2)政府担当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务: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担当偿债或者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平安或者社会稳定须要担当肯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和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时,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依据须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应对工作。
5、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湖北银监局等单位,依据工作须要可以适时调整相关成员单位。 2.2成员单位职责 2.2.1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担当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制订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方案。 2.2.2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督促举借债务或者
6、运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订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时,刚好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解决建议。 2.2.3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负责评估本部门投资安排和项目,依据应急须要调整投资安排;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地方金融机构协作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人民银行*分行营管部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本区域金融稳定。 2.2.7湖北银监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
7、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协作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 2.2.8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做好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刚好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的协议中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 3.2信息报告
8、 市级债务单位、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报告制度,发觉问题刚好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市级债务单位应当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 3.2.1政府债务风险事务报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预料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市财政局。一旦发生突发或者重大状况,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马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将相关状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状况。 3.2.2或有债务风
9、险事务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料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向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债务人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后,属于区级或有债务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市财政局;属于市级或有债务的,由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者其他重大状况时,区人民政府、市级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马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财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将相关状况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同时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状况。 3.2.3报告内容 包括预料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
10、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支配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缘由,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实行以及拟实行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3.2.4报告方式 一般实行书面报告形式。紧急状况下可实行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分类处置 3.3.1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应当依法担当全部偿还责任。 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样,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由政府担当全部偿还责任,并通过预算支配、资产处置等方式主动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
11、债务本息。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担当偿债责任,对应的区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担当有限责任。 3.3.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担当偿债责任,仅依法担当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详细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
12、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实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担当肯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依据详细状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政府违法违规供应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的规定依法处理。 3.3.5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详细方法,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3.4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级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88号)中关于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等级的划分,我市政
13、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级别分为级(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等4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根据较高一级处置,以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根据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我市级(特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的认定和处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监测主体为市、区人民政府。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级(重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 (1)全市有2个区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市有2个区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
14、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市级或者区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务,影响极为恶劣; (5)区级以上政府须要认定为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的其他情形。 3.4.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级(较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 (1)市级或者区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
15、息1%以上(未达到5%); (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务; (3)区级以上政府须要认定为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的其他情形。 3.4.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级(一般)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 (1)市本级或者单个区级政府偿还政府债务本息违约,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本级或者单个区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者必
16、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务; (4)区级以上政府须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务的其他情形。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其举借的债务担当偿还责任,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要求,妥当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加强财政资金流淌性管理,避开出现因流淌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担当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务的,依据债务风险等级,刚好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应急响应 (1)发生债务风险事务的相关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区债
17、务应急领导小组;债务风险事务发生在市级债务单位的,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务进行研判,查找缘由,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实行调减投资安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整基金或者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供应担保或者担当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担当相应责任时,也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
18、履职须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安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供应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担当相应责任时,也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支配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根据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者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担当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根据上述原则处理。 出现债务风险事务后,在市、
19、区人民政府复原正常偿债实力之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市或者相关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安排。市或者相关区人民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土地出让相关的政府性基金支出列入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核算的中心城区除外),市、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需启动财政重整安排。 (3)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状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备。 4.1.2级政府性债务风
20、险事务应急响应 除实行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应对措施外,还应当实行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相关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状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亲密关注事态改变,加强政策指导,刚好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状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发生区,指导其开展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区人民政府偿还市人民政府转贷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市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状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4.1.3级政府性
21、债务风险事务应急响应 除实行级、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应对措施外,还应当实行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状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务进展状况,指导和支持区人民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区人民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者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债务风险状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以及已实行的应急措施、需市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区人民政府的救助申请提出审核看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马上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市人民政府应当
22、适当扣减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务所涉及区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5)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督促区人民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状况。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发生区,帮助或者接管其财政管理,帮助制订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发生区财政重整安排。 4.2政府财政重整安排 实施政府财政重整安排必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意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而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应。财政重整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劲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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