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支行与樊国亮、赵保州、张丙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贷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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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亮,男。 被告赵保州,男。 被告张丙欣,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支行与被告樊国亮、赵保州、张丙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2022年2月25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丙欣的起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支行的托付代理人杜留杰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樊国亮、赵保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支行诉称,2022年11月14日,三被告与我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任一被告在我行二年内贷款,其
3、他被告均为贷款人供应连带责任保证。当日,樊国亮与我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向我行借款50 000元,期限为一年,借款后第五个月起先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年利率15.3%,逾期还款利息加收0.5倍且我行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合同签订后,我行将50 000元借款支付给 樊国亮。合同期满后,我行向被告数次催要,仍欠6540.57元及利息。为此,要求樊国亮偿还借款6540.57元及利息,赵保州对樊国亮所负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被告樊国亮、赵保州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4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支行与樊国亮、赵保州、张丙欣分别签订编号为410184202220800
4、083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410184300110800375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支行向樊国亮供应借款50 000元,借款用途为购饲料,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15.84%,还款方式为借款前肆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根据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协议约定赵保州、张丙欣为樊国亮的上述借款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合同签订当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郑市支行如约向樊国亮支付借款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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