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_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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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允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财政部、中心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权限对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心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支配中心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根据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3、中心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其次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运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
4、权限予以审批: (一)中心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的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心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十一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
5、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中心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中心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托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状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中心级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托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
6、)公开处置。中心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中心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根据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与核准公开处置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变更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运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变更,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
7、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限额审批。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样(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心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中心级事业单位的,经地方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中心级事业单位应将
8、接收资产的有关状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房屋全部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供应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是指中心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
9、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七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运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供应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中心级事业单位确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
10、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刚好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其次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部权或占有、运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其次十一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
11、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限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干脆协议方式。 其次十二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其次十三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
12、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运用权证、房屋全部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状况,处置的缘由、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其次十四条 置换是指中心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其次十五条 中心级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运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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