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法律制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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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公元13681368年一一年一一16441644年年)公元公元1368年正月,原红巾军重要领袖朱元璋在年正月,原红巾军重要领袖朱元璋在南京即皇帝位,国号明。南京即皇帝位,国号明。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经济继续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经济继续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另一方面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另一方面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又长期面临外来的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又长期面临外来的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
2、封建君主专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显主义中央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显反映出维护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反映出维护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特点。第一节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元朝纲纪废弛,官吏贪纵而导致灭亡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元朝纲纪废弛,官吏贪纵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对封建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决心用法制维护的历史教训,对封建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决心用法制维护君主专制。主张君主专制。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提倡立法要,提倡立法要简、严。而明初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也
3、促使统治者以重典简、严。而明初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也促使统治者以重典治天下。因此朱元璋确立了治天下。因此朱元璋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作为法制的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实行指导思想。所以在实行“重典以治世重典以治世”的同时,又注重的同时,又注重“明礼以导民明礼以导民”,把教化和镇压结合起来,礼法相辅而行,把教化和镇压结合起来,礼法相辅而行,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是封建法制长期发展经验的总结和积累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是封建法制长期发展经验的总结和积累 第二节第二节 明初的立法概况明初的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的制定一、大明律的制定 吴元年吴元年(公元公元1367年年),即夺取全国政权的前,即夺取全国
4、政权的前一年,朱元璋即着手立法活动,在平定武昌以后,一年,朱元璋即着手立法活动,在平定武昌以后,由右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本着由右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本着“法贵当简,法贵当简,使人知晓使人知晓”的原则。制定了律二百八十五条,令的原则。制定了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一百四十五条。这是明朝立法的开端。洪武六年洪武六年(公元公元1373年年),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篇目定明律,次年二月完成,颁行天下。篇目-准于唐律,共准于唐律,共十二篇六百六十条,内容较唐律繁,并且将名例律置于篇十二篇六百六十条,内容较唐律繁
5、,并且将名例律置于篇末。末。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二十二年,(公元公元1389年年),重修大明律,又将名,重修大明律,又将名例律冠于篇首。下带六篇,并正式以大明律为名颁行例律冠于篇首。下带六篇,并正式以大明律为名颁行天下。至此,明律已正式修订整齐。天下。至此,明律已正式修订整齐。至洪武三十年至洪武三十年(公元公元1397年年),大明律经多次修订,大明律经多次修订,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大明律共三十历三十年,最后编撰完成,颁行全国。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在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权卷,四百六十条。在体例上,为适应强化六部,集中皇权的政治需要,按六部官制分门,置的政治需要,按六
6、部官制分门,置“名例名例”于律者,合为于律者,合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使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使自法经沿袭已久的法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变。自法经沿袭已久的法建法典结构体系为之一变。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大明律是明统治者总结了自唐宋以来,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特别是明初三十年的统治经验而精心制定的,确实如明史确实如明史.刑法志而言体现了刑法志而言体现了“日久而日久而虑精,一代法使定。虑精,一代法使定。”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而且其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上的精神严于宋律,是唐以后法典编修体例
7、上的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在中国封一大变革,为清律所继承。所以,在中国封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建法律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地位。二、明大诰的制定二、明大诰的制定 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还于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还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亲自指导编篡了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亲自指导编篡了明大诰。明大诰共四编明大诰。明大诰共四编236条,其主要条,其主要内容是辑录了洪武年间官民过犯,朱元璋对内容是辑录了洪武年间官民过犯,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并记录了明太祖对吏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并记录了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民的大量“训导训导”,以及结合陈述案件或另,以及结合陈述
8、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的新的重刑法令。列专条颁布的新的重刑法令。三、条例三、条例 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条例是明律之外最重要的单位法规,一般常简称一般常简称“例例”。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为补充律的不足,防止“法外遗奸法外遗奸”,明朝继续采用宋、,明朝继续采用宋、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元以来以例断案的传统,并将例附于律文之后。明孝宗弘治十三年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公元公元1500年年),取其经久可用者,取其经久可用者,编成问刑条例编成问刑条例297条,颁行天下,与大明律并用。这条,颁行天下,与大明律并用。这是明朝单独编订审判用定罪科刑事例的开始,确立了律例是明朝单独编订审判
9、用定罪科刑事例的开始,确立了律例并重的制度。神宗万历十三年并重的制度。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公元1585年年)又重修问又重修问刑条例共刑条例共382条。开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为一体,条。开将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为一体,形成律例合编的新体例。大明律于是定名为大明例形成律例合编的新体例。大明律于是定名为大明例附例,这和律例一体的形式,对清律有直接的影响。附例,这和律例一体的形式,对清律有直接的影响。四、大明会典四、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大明会典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公元1502年年)成书。共一百八十卷,但未及颁布。后来明武宗正成书。共一百八十卷,但未及颁布。后来明武宗正德年间重
10、加增补,以正德会典之名颁行天下。德年间重加增补,以正德会典之名颁行天下。世宗、神家两朝也曾校刊增补,编有嘉靖续纂会世宗、神家两朝也曾校刊增补,编有嘉靖续纂会典和万历会典。其中只有正德会典和典和万历会典。其中只有正德会典和万历会典流传至今。明朝会典的编纂为清朝撰万历会典流传至今。明朝会典的编纂为清朝撰修会典提供了范本。修会典提供了范本。第三节第三节 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明朝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一、刑事方面(一)(一)刑罚制度刑罚制度 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与明朝极端专制的君主集权制度相适应,明朝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突出,在五刑之外,又有刑罚手段的残酷性也非常
11、突出,在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罚。凌迟,充军和带枷发遣及廷杖刑等等残酷的刑罚。凌迟。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凌迟。明律将中国古代最残酷的刑罚凌迟刑作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为正式的死刑执行方式,使之合法化,并对清朝的法律也产生了影响。法律也产生了影响。充军。明律在五刑之外,将宋、元创设的充军充军。明律在五刑之外,将宋、元创设的充军刑进一步制度化,作为正式的刑名。所谓充军,刑进一步制度化,作为正式的刑名。所谓充军,就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它是明朝除死刑就是强迫犯人在戍守地服军役。它是明朝除死刑外最重的刑罚。充军按期限分为外最重的刑
12、罚。充军按期限分为“终身终身”和和”永永远远”两种。两种。“终身终身”者服役到本人死亡为止;者服役到本人死亡为止;“永远永远”者则要罚及子孙,直到者则要罚及子孙,直到“勾尽补绝勾尽补绝”,才,才能能“开豁开豁”。明代充军刑运用的十分广泛,流刑。明代充军刑运用的十分广泛,流刑则则“常设而不用常设而不用”,实际上是以充军刑取代了流,实际上是以充军刑取代了流刑。这也反映出刑罚的加重。刑。这也反映出刑罚的加重。带枷发遣。明朝于五刑之外增设的酷刑。即让带枷发遣。明朝于五刑之外增设的酷刑。即让犯罪人带一百五十斤重枷前往戍守地。犯者经常不犯罪人带一百五十斤重枷前往戍守地。犯者经常不数日死亡,此种刑罚与死刑无
13、异。数日死亡,此种刑罚与死刑无异。延杖制度。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延杖制度。明朝还将重典治吏的法外酷刑廷杖作为常制固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作为常制固定下来。所谓廷杖,即在皇帝的决定与监督之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监督之下,在殿廷之上对违抗圣命的大臣直接执行杖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廷杖制度是封杖刑。由司礼监监制,锦衣卫施杖。廷杖制度是封建君主施展淫威,强迫臣下服从自己意志的一种野建君主施展淫威,强迫臣下服从自己意志的一种野蛮手段。蛮手段。(二二)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1.加重了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加重了对侵害皇权罪的处罚大明律中专设大明律
14、中专设“奸党奸党”律,其中有防止臣下结党,保律,其中有防止臣下结党,保证君主集权的一系列规定。证君主集权的一系列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其主要内容是: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本人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不准内外官交结,若各衙门官员与内官勾结,泄漏机密不准内外官交结,若各衙门官员与内官勾结,泄漏机密等等,一律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等等,一律处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国家官职的任用权专属里俯,以防大臣培植亲信,结成国家官职的任用权专属里俯,以防大臣培植亲信,结成朋党。朋党。若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犯者处斩,妻若上言宰执大臣
15、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犯者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之同罪。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之同罪。2.在刑律适用上,在刑律适用上,“重其所重,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明律与唐律相比较而言,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明律与唐律相比较而言,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了“重其所重重其所重”的特点。的特点。加重对人民反抗行为的镇压。明律对加重对人民反抗行为的镇压。明律对“谋反谋反”和和“大逆大逆”罪,不仅不问情节就将犯罪者本人凌罪,不仅不问情节就将犯罪者本人凌迟处死,而且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迟处死,而且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岁以上,分
16、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十六岁以上,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废,一律处斩。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废,一律处斩。加重对盗窃罪的处罚。明律为了加重对盗窃罪的处罚。明律为了维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封建国家维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加重了对盗窃罪的处罚。的经济基础,加重了对盗窃罪的处罚。重惩欺隐田粮赋役的行为重惩欺隐田粮赋役的行为.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明政府在各地编制了赋役黄为了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明政府在各地编制了赋役黄册册 (户口册户口册),登录各户人丁财产情况,作为征收赋税的,登录各户人丁财产情况,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还在各地编定了鱼鳞册依据。还在各地编定了鱼鳞册(
17、土地册土地册),记载各户的土地,记载各户的土地亩数,作为征收田粮的依据。明律把欺隐田粮赋役的行为亩数,作为征收田粮的依据。明律把欺隐田粮赋役的行为列为惩治重点。规定,凡欺隐田粮者,要处以笞杖刑,其列为惩治重点。规定,凡欺隐田粮者,要处以笞杖刑,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征纳。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还规定,凡民户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明还规定,凡民户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明朝把全国户籍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灶户,依法令规定朝把全国户籍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灶户,依法令规定分别承担各种不同的赋税义务,不得私自脱籍逃户,否则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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