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责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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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八八章章 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教教学学目目的的和和要要求求】正正确确理理解解和和掌掌握握替替代代责任的有关规定。责任的有关规定。【教教学学重重点点及及难难点点】确确定定几几种种替替代代侵侵权权行为。行为。【教教学学方方法法】以以课课堂堂讲讲授授为为主主,辅辅之之以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替代责任替代责任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形态的划分其一:的划分其一: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直接责任,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承直接责任,就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承担侵权责任。担侵权责任。替代责任:替代责任:是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是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
2、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发生只能在替代责任的发生只能在执行职务执行职务(广义)(广义)的的过程中过程中 替代责任的分类替代责任的分类1 1、对人的替代责任:即对他人行为负责。对人的替代责任:即对他人行为负责。包括国家赔偿责任、法人侵权责任、雇主包括国家赔偿责任、法人侵权责任、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以及无民事行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责任等。人责任等。对物的替代责任:即物件致害责任、动物对物的替代责任:即物件致害责任、动物致害责
3、任等。致害责任等。2 2、具体种类、具体种类包括法人侵权责任、包括法人侵权责任、雇主责任雇主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最早渊源于罗马法的准私最早渊源于罗马法的准私犯,直接渊源是法国民法典犯,直接渊源是法国民法典。一一、法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法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 (一)(一)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八条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百二十一
4、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实施与职务无关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理。”第九条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5、。前款所称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从事雇佣活动雇佣活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第34、35条条(二)(二)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的的立法理由:立法理由:1、雇工执行职务的行为相当于雇主行为的延雇工执行职务的行为相当于雇主行为的延长长 2、保护受害人权利的需要保护受害人权利的需要3、赔偿能
6、力的大小、赔偿能力的大小(三三)特殊构成要件)特殊构成要件1、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2、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执行职务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问题:的判断标准问题:(1)主观说:雇工在主观上是为了雇主的利益去做这项事情)主观说:雇工在主观上是为了雇主的利益去做这项事情(2)客观说:不考虑主观,而是考虑雇工客观上的行为的利)客观说:不考虑主观,而是考虑雇工客观上的行为的利益是否归属于雇主(雇工的行为在客观上与雇主的利益是否益是否归属于雇主(雇工的行为在客观上与雇主的利益是否一致)一致)(3)折中说:既考虑主观问题,也考虑客观问题就认为他是)折中说:既考虑主观问题
7、,也考虑客观问题就认为他是执行职务。执行职务。(4)“表见表见”行为行为说说(外观上是职务行为)(外观上是职务行为)表见行为,是指当事人将其真实意志掩藏其后的表面行为。表见行为,是指当事人将其真实意志掩藏其后的表面行为。请思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请思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各、侵权责任法各采用了采用了哪种观点?哪种观点?(四四)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1、雇员与雇主是连带责任,被害人可以将他、雇员与雇主是连带责任,被害人可以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们列为共同被告2、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案例:张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酒后驾车给张案例:张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酒后驾
8、车给张某运输货物,从王某腿上压过,使王某的某运输货物,从王某腿上压过,使王某的腿成为腿成为两两截。请问:责任如何承担?截。请问:责任如何承担?二二、雇员雇员受伤害时雇主作为责任主体受伤害时雇主作为责任主体 雇员:雇员:受劳动法调整以外的用工,受劳动法调整以外的用工,包括保姆、自然包括保姆、自然人用工、军人等;人用工、军人等;雇主雇主: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损害
9、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连带赔偿责任。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
10、规定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张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车给张某运输货物,张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车给张某运输货物,收货人王某在卸车时因过失使李某的腿受收货人王某在卸车时因过失使李某的腿受伤。伤。三三、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工伤赔偿责任主体依法应当参加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侵权造
11、成劳动者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否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可否请求用人单位赔偿?铁路职工张某从事的工作接触粉尘,领导铁路职工张某从事的工作接触粉尘,领导允许他们在下班前洗澡。张某在洗澡时,允许他们在下班前洗澡。张某在洗澡时,突发脑溢血死亡。单位不同意认定为工伤。突发脑溢血死亡。单位不同意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理由是发病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其女儿起诉至法院。女儿起诉至法院。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
12、工作或者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其他职业活动中因因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和职业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而职业病必须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伤,是时间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所称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的七害或者患职业病。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的七
13、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同时,第十五条又明确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同时,第十五条又明确三种情形,视同工伤。三种情形,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14、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第15条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一)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5、;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6、。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四、定作人过失责任四、定作人过失责任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人身人身第十条: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渊源于英美法系中的独立承揽(也叫做独渊源于英美法系中的独立承揽(也叫做独立工人)的规定,后来日本民法典在立工人)的规定,后来日本民法典在大陆法系首先引进规定了定作人大陆法系首先引进规定了定
17、作人指示过失指示过失责任责任(一)区分雇佣(一)区分雇佣(劳务)(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关系与承揽关系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给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一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一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共同点:共同点:1.二者都存在一方当事人按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二者都存在一方当事人按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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