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物权概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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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物权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第五节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物权法第(物权法第2 2条)条)传统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地上权、传统民法规定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抵
2、押权、质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我国留置权等都是物权。我国民法通民法通则则确认的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确认的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等,也是物权。承包经营权等,也是物权。物权的概念具有三方面的含义:物权的概念具有三方面的含义: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关系。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的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和债权相比较,两者有很大区别:
3、两者有很大区别:(一一)物物权权的的权权利利主主体体是是特特定定的的,而而义义务务主主体体是是不不特特定定的的;债债权权的的权权利利主主体体和和义义务务主主体体都都是是特特定定的。的。(二二)物物权权的的内内容容是是直直接接支支配配一一定定的的物物并并排排斥斥他他人人干干涉涉;债债权权只只是是请请求求权权,债债权权人人只只能能根根据据债债的的规规定定请请求求债债务务人人为为特特定定行行为为而而不不能能直直接接支支配配债债务务人人的的财财产产,债债权权的的实实现现必必须须借借助助债债务务人人的的行行为。为。(三三)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的物;债权的客
4、体是给付行为,给付具体表现为交付标的物、给付具体表现为交付标的物、完成工作成果等。完成工作成果等。(四四)物物权权具具有有追追及及效效力力和和优优先先效效力力;债债权权与与物物权权并并存存时时,物物权权优优先先于于债债权。权。(五)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五)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债权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债权无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无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六)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六)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就是物权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就是物权主体之间
5、 对特定支配的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对特定支配的物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关系。物权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客物权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体三个要素。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一、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物权的主体,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物权的主体,就是物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权利人和义务人。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是:权利物权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是: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总是主体总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不特定的。(一)国家作为物权主体(一)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国家作为物权的主体,就是国家对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
6、法通则第73条规定。物权法第45-57条规定。只有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只有代表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能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家才能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是全民财产的惟一所有人。非经国是全民财产的惟一所有人。非经国家授权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家授权或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该所有权权能或充当人都不得行使该所有权权能或充当其权利主体。其权利主体。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有统一性和惟一性。(二)集体作为物权主体(二)集体作为物权主体(物权法物权法第第58-63条规定)条规定)集
7、体作为物权主体,就是集体作为集体作为物权主体,就是集体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依法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对集体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其权利主集体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多元化的特点。体具有广泛性与多元化的特点。农村集体组织农村集体组织主体的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性广泛性和多元性城镇集体组织城镇集体组织村民小组、村村民小组、村乡集体组织乡集体组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具体形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具体形态有:合作组织、街道组织、态有:合作组织、街道组织、机
8、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开办的企业、集体股份合作企业企业、集体股份合作企业(三)个人作为物权主体(三)个人作为物权主体(物权法物权法第第64-66条规定)条规定)个人作为物权主体,就是个人作为个人作为物权主体,就是个人作为所有权的主体。所有权的主体。个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个人对其所个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益和处分的权利。自然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自自然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然人个人。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二、物权法律关系内容内容权利(权利(权利人对物权客权利人对物权客体的支配)体的
9、支配)义务义务(义务人对物权客体(义务人对物权客体的不得侵犯)的不得侵犯)(一)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一)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物权权利是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物权权利是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的行为,即可以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绝对权,权利人行使物权,不定人的绝对权,权利人行使物权,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强制。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强制。这种权利的特点是:这种权利的特点是:第一,物权的行使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第一,物权的行使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第二,物权权利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第二,物权权利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义务。第三,物权具有排他性。第三,物权具有排
10、他性。第四,物权具有公开性。第四,物权具有公开性。(通过公示方式,(通过公示方式,使第三人知道,才能使该权利产生对抗使第三人知道,才能使该权利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的效力。)(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二)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这种义务的特点是:这种义务的特点是:第一,物权义务是法定义务。第一,物权义务是法定义务。第二,物权义务是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第二,物权义务是物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物权权利人承担的体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物权权利人承担的义务。义务。第三,物权义务是不作为义务。第三,物权义务是不作为义务。第四,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是为了满足权利第四,物权义务人履行义务
11、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人的利益。第五,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第五,物权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三、物权法律关系客体 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物,是指凡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物,是指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财产。产。不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无论不论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无论是自然物还是劳动产品,无论是流通是自然物还是劳动产品,无论是流通物还是限制流通物,都可以作为物权物还是限制流通物,都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的客体。物权客体的特征:物权客体的特征: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物
12、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集合物在特殊情(集合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在物理上、观念(在物理上、观念上或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上或法律上能够与其他的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客体包括一(物权客体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和某些权利,如地役权)般意义上的有体物和某些权利,如地役权)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经过特定化的种(经过特定化的种类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类物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第三节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在法律上受
13、到保护的强制力。它反映着物权人对客体物的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物权的效力表现:物权的效力表现:一、支配效力一、支配效力。所有权有完全的支配力,。所有权有完全的支配力,他物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限定的范围他物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限定的范围内有某些方面特定的支配效力。内有某些方面特定的支配效力。二、排他效力。二、排他效力。即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即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内容相同、不能相容的两个或两个立内容相同、不能相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物权。也即一物一权规则。以上物权。也即一物一权规则。排他效力具体表现在:排他效力具体表现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物上不能
14、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用益物权。相容的用益物权。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均须以转移占有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均须以转移占有为要件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要件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优先效力三、优先效力 它也称物权优先权,指权利效力的强它也称物权优先权,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弱,即同一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盾、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的实现排斥或先于较强效力的权利的实现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涵义,有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涵义,有不同的观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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