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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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相关知识鉴定比重:相关知识鉴定比重:15%能力要求鉴定比重:能力要求鉴定比重:15%人人力力资资源源管管理理师师职职业业资资格格认认证证第六章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务派遣(劳动者派遣)第二节第二节 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协商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第四节第四节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第一节 劳务派遣业务外包、承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B B公司公司A公司?注意: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3、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典型的常见派遣1、提出用工需求4、正式工作3、签订
2、劳动合同2 2、招聘员工新法确立了劳务派遣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之间为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规定;民事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使用单位(用工单位)为民事关系,适用民事法律;派遣员工与实际使用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实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关系?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根据新法三方关系确认标准 1、新法对“劳务派遣”单位(1)注册资本限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Whats new?(2)劳务派遣公司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相关义务。Whats new?劳务派遣公司具体义务:A
3、、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要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内容要求:法定条款+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B、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期间:实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实行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异地派遣:不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C、告知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D、其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Whats new?新法链接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
4、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
5、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Whats new?(3)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仅限于两类情况:劳动者因重大过失:因劳动者原因被用工方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不能胜任工作及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劳务派遣公司的霸王条款?其它情况能否退回?新法链接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
6、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用工单位(实际用工方)的义务(1)劳务派遣的范围限制: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
7、实际用人单位再派遣或变相自我派遣的限制用人单位不得再派遣,也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3)次数限制:“一次派遣”不得分割原则(4)明确了实际用工方(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工资调整机制、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及与岗位有关福利;劳动保护: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劳动标准岗位培训(3)实际用工方义务(用工单位):新法链接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
8、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Whats new?3、两单位之间劳动派遣协议新法链接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
9、反协议的责任。社会保险费用谁缴纳?发生工伤谁承担?员工医疗期待遇怎么办?女职工三期,能否退回?Whats new?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方义务:均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均不得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Whats new?注意:派遣纠纷的处理司法解释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
10、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节 集体合同与工资集体的协商基础知识 集体合同主体: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原则:平等协商形式:书面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等一、集体合同的内容1、标准性条款:劳动标准2、目标性条款:集体合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的目标和措施3、程序性条款: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续签的程序性规则、争议的处理程序注意集体合同或单项集体协商协议的法律效力二、集体合同的可备条款:劳动条件标准(主要条款)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1、补充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其他内容三、集体合同的期限与形式(一)形式:书面形式(要式合同)主件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件:综合性集体合同附件:专项集体合同或协议(二)期限:我国:有固定期限:1-3年四、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与原则(一)程序1、主体:法定代表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2、集体合同协商:(1)协商准备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工会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委托(2)讨论 评审并修订草案(3)审议 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4)签
12、字 双方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3、政府部门审核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10日内必须报送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自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签约双方应在15日内进行修改,并在15日内重新报批。(二)集体合同公布生效的集体合同及时向各方成员公布(三)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1、内容合法2、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原则3、兼顾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利益原则4、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原则 五、集体合同的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劳动标准性条款应当实际履行)协作履行原则(与工会密切协作)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企业不履行: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工会
13、不履行:道义上的责任劳动者不履行:违反劳动合同责任注意:集体合同处理中不能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六、工资集体协商1、工资集体协商专就工资事项签订的集体合同2、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见书上协议有效期限注意的问题七、工资指导线政府宏观调控工资(二)作用:1、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有利于企业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2、引导企业自觉控制人工成本水平3、完善国家的工资宏观调控体系,体现“政企分开”。八、制定工资指导线的原则1、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两低于”:工资总额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
14、产率的增长2、各地各自为政原则3、协商原则九、工资指导线的主要内容(一)经济形势分析:经济增长、工资增长、本年度预计(二)工资指导线意见:三条线:上线(预警线)、基准线、下线上线:对增长较快、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提出预警和提示基准线:生产经营正常、有经济效益的企业下线:经济效益差或亏损企业,年度内可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十、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指导价位(一)内容政府定期统计、汇总形成的各行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并向社会发布分年工资收入和月工资收入两种形式一般按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反映平均水平(二)意义1、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2、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利用市场手段调节劳动
15、关系3、有利于引导劳动力合理、有序地流动4、为企业提供工资水平的参照依据能力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程序(见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一、执行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一)执行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二)企业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1、工厂(厂房、建筑物、工作场所、各类设备)2、矿山(设计、开采、作业场所)3、建筑安装工程(三)执行劳动卫生规程有毒有害、粉尘、噪声和强光、电磁辐射、防暑防冻、通风照明、劳防用品、职业病防治 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五)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制度(六)安全卫
16、生认证制度(七)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八)个人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九)劳动者健康检查制度 三、执行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一)女职工法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1.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2.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4.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对女职工经期的保护工作安排方面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
17、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对女职工孕期的保护(1)工作安排 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上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对妊娠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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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劳动 关系 管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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