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完教学课件完整版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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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1.保险的定义 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然后对个别客户出现的意外事故损失进行赔偿,所以,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且损失无论多少,都必须按合同执行。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稳定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一种措施,具有积极作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具有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非常有效地风险管理方法。2.保险术语1)四种保险活动直接人:(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
2、费义务的人。(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三种保险活动辅助人:(1)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2)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3)公估人:也叫保险公证人。是指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受委托人。3)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是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4)保险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价金。5)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6)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3.保险的分类1)从保险的性质看,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1)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2)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3)政策保险。政策保险是指政府为了适应某项特定政策的要求,以商业保险的一般做法来开办的保险。2)从保险标的角度看,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是指保
4、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从不同的保险标的角度看,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及人身保险。(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有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的种类繁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相关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不定值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
5、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一种保险。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专门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2)责任保险。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凡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进行赔偿。责任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各种固定场所进行的生产、营业或其他活动时,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所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
6、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负责承担。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是指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
7、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负担的医药费及经济补偿责任,包括应支付的诉讼费用,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3)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信用关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一般来说,根据不同的担保对象,信用保证保险又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种。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保险。保证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与信用保险不同,保证保险中,投保人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是权利人,保证当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蒙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现在的信用保证保险主要险种有:雇员忠诚
8、保证保险。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是指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欺骗和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承担。履约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是指承保签约双方中的一方,由于不能履行合同中的规定的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债权人)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后,由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常见的包括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等。(4)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而死亡、生病或伤残,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
9、的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所以具体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人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科学计算而确定,或者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目前,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种。3)按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从保险的实施形式分析,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1)强制保险。强制保险也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这种保险不是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产生,而是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凡是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保险对象,不管本人是否愿意,都必须统一参加强制保险项目。(2)自愿保险。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采取自愿方式,通过协商
10、取得共识、签订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自愿保险中投保人对是否参加保险,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何种险别以及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确定等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同时,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还可以提出中途退保,终止保险合同。二、保险要素二、保险要素保险要素是指进行保险经济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目前,现代商业保险包括五大要素:1.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风险虽多,但有些风险保险人是不能接受的,只有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保险人才可以接受。可保风险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风险不是投机性的;二是,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就一个具体单独的保险标的而言,保险当事人事先无法知道其是否发生损失
11、、损失的时间和发生损失的程度;三是,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四是,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五是,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六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保险人承保某一特定风险,必须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收取足够数额的保费,以聚集资金支付赔款,支付各项费用开支,并获得合理的利润。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的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众多投保人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通过承保而将众多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又将少数人发生的风险损失分摊给全部投保人,也就是说,通过保险的补偿行为分摊损失,将集合的风险予以分散转移。保险
12、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多数人的风险。如果是少数人或个别人的风险,就无所谓集合与分散,而且风险损害发生的概率难以测定,大数法则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二是,同质风险。如果风险为不同质风险,那么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与幅度是有差异的,倘若进行集合与分散,会导致保险经营财务的不稳定,保险人将不能提供保险供给。3.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作为一个比较特殊的产品,也必须制定其价格,即厘定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构成,纯费率是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程度而厘定的,附加费率是根据保险经营的成本和保险人应得的利润而厘定的。4.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基金是保险分摊损失和功能的物质基础,只有建立
13、了雄厚的保险基金,保险才能发挥其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的职能。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保险公司的开业资金和保险费收入,并以保险费收入为主。5.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作为一种复杂的经济关系,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固定,这就是保险合同。保险是专门对意外事故和不确定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的,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其损失程度如何,均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保险的这一特性,要求保险人与投保人应在确定的法律或契约关系约束下,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倘若不具备在法律上或合同上规定的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保险经济关系则难以成立。因此,订立保险合同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要素,是保险成立的法律保证。三、保险特征三、保险特征 广泛性有两层
14、含义,一层含义是被保险人有广泛性。例如,企业与个人广泛的拥有汽车,尤其是私人拥有汽车的数量在不断增加,汽车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另一层含义是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量大,普及率高。由于汽车出险概率较高,汽车的所有者需要寻求以保险方式转嫁风险。1.广泛性2.经济性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因此,保险经营具有商品属性。3.互助性 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思想。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属性。4.法律性 保险的经济保障活
15、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所以,从法律角度讲,通过保险所实现的权利与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5.科学性 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保险经营的科学性是代表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强制保险一、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实行的保险制度,交强险条例中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1.强制保险的特点1)强制性。交强险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原本是由缔约双方依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现在强制双方必须签订保护第三者的保险合同。(1
16、)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2)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承保。2)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即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肇事者将承担高额保费。对有违反交通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提高保费,对遵守交通法并无交通事故记录的保险车辆降低保费。3)坚持社会效益原则。我国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不是为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谋取公司利益提供方便。4)突出以人为本,保障及时理赔。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获得及时的医疗救助及有效的经济补偿,所以,为防止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无理拒赔,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交强险条例规定了
17、保险公司的三项义务。(1)及时答复义务。如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该及时答复,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2)书面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要求之日起1 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3)限期理赔义务。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 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赔偿保险金。同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规定相比较,交强险的理赔规定更明确、具体、严格,更能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
18、人的权益,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理赔。5)明确保障对象。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受害人中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作为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受害人,是交强险合同的第三方。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其主要理由如下:(1)受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投保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的限制、不能不顾实际盲目扩大理赔范围。(2)基于乘车人与驾驶员建立了一种信任关系,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一定的预测和认识。(3)对客车车辆出现的群死群伤事故,已通过其他制度实现了保障。6)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
19、外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若交强险规定过高的赔偿金额,则可能会导致以生命换取金钱的道德风险扩大,因此,交强险从两方面作了立法技术限制。(1)交强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交强险条例在考虑我国的现有情况以及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上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7)实行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细化了
20、这一具体制度。依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包括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交强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担负了较大社会责任,救助基金可起到两个重要作用:(1)救助基金的数额将直接影响强制保险保险费的高低,如果救助基金的数额无法确定,则将导致强制保险的费率无法确定,影响强制保险的收取。(2)救助基金可以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2.强制保险的意义 交强险的实施为有效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交强险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的出台不
21、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2)交强险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交强险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保险公司要通过管理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为社会提供全面丰富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3)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保险公司须根
22、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交强险的经营管理,通过转变增长方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财产保险业务规范管理和诚信经营。二、责任保险二、责任保险1.机动车辆责任保险概述 机动车辆责任保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依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进行赔偿,一般也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在保持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机动车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免于因其所负的赔偿责任而导致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从而避免出现新的社会问题;二是,机动车责任保险对依法保护第三者利益
23、作用显著。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 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必须按照规定投保的,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存在取决于市场的需求。出于对社会和家庭负责的角度考虑,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可以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以有效分散风险。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类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付时,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交强险处于赔付最前沿,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
24、。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2)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将面临高额罚款,处罚所得的款项用于国家设立的救助基金。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进行赔付,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将由救助基金垫付。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6 个档次: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及以上不超过1000 万元,由被保险人自愿选择投保。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最高为5 万元。三、保险的监管三、保险的监管1.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 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保险行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保险
25、企业在保险试产中的行为规范等进行的监管和管理。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主要是要达到两大目标:一是保护保单持有者和社会免受保险人无力偿付保险费所带来的危害,二是保证保险人的稳定性和财务上的健全性,以及保证承保人和保险代理人能够公平合理的对待可能和已经存在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政府也为保险人提供一定有利于其成功运营的条件,维持保险人的资本、储备金和投资,对投保人的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明确制定对申请保险以及保险合同关于权力和受益的契约性条款来实现。1)政府对保险行业监管的作用(1)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各国政府都制定相关的法规来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加强对保险市场准入的控制,并对营业的保险公司从如下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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