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各论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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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各论刑法各论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二、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1、概括刑法各论的作用。2、指导刑法各论的作用。3、制约刑法各论的作用。三、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一、犯罪的分类排列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一)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二)以犯罪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对各类、各种犯罪进行排列三、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第三
2、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一、罪状(一)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1、叙明罪状,即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作了详细的描述。2、简单罪状,即罪刑式条文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4、空白罪状,即罪刑式条文没有直接地具体说明某一犯罪构成的要件,而是仅仅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二)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1、单一罪状,即某一罪刑式条文仅采用一种方式对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进行描述。2、复合罪状,即某一罪刑式条文同时采用两种方式对某一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进行描述。第
3、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罪名,是指高度概括具体犯罪本质特征,对具体犯罪的称谓。罪名虽是具体犯罪的称谓,但其功能是多方面的。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二)罪名的分类1、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 立法罪名: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罪名。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司法罪名: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对于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学理罪名: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具体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2、单一罪名和选择性罪名单一罪名
4、: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选择性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可以概括适用,也可以分解适用的罪名。如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三)罪名的确定1、合法性原则 指确定罪名必须以刑法分则条文或者其他刑法法律条文所描述的罪状为根据,既不能超越也不能缩小罪状的范围。2、概括性原则 指罪名必须是对具体犯罪罪状的高度概括。3、科学性原则 指罪名必须反映具体犯罪的性质与本质特征,反映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三、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所确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和幅度。我国
5、刑法分则条文中法定刑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其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1、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对某刑种下限的规定。2、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则取决于刑法总则的规定。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5、分则条文规定援引性的法定刑。第四节 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指规定具体犯罪的不同的刑法条文所确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包容与被包容或者相互交叉关系的情况。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一)犯罪主体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二)犯罪方式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三)犯罪
6、对象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四)犯罪目的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五)数个要件包容与被包容的法条竞合第四节 法条竞合二、法条竞合适用法律的原则(一)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的条文,而其中一部法律是普通法,另一部法律是特别法。2、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而该法律中的相关条文明确指出适用特殊规定处理。3、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虽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定处理,通常也应适用特别法,即在适用特殊规定处理是立法原意所在或者适用特殊规定并不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情况下,应适用特别法。第四节 法条竞合(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
7、则这一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明确规定按处罚较重的条文处理。2、一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相关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按处罚较重的条文处理,但适用处罚较轻的条文明显背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种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问题与思考】1、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是什么关系?2、什么是罪状?罪状可以分为哪些种类?3、什么是罪名?罪名有哪些种类?如何确定具体犯罪的罪名?4、什么是法定刑?法定刑有哪些种类?法定刑与宣告刑有什么区别?5、法条竞合的概念和适用原则是什么?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危
8、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团结统一、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根本利益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共同构成要件: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包含12个条文,涉及12个罪名。这12个犯罪具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
9、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变、叛逃的犯罪,具体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资敌的犯罪,具体包括: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一、背叛国家罪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一、背叛国家罪背叛国家罪根据刑法第10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
10、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分裂国家罪(一)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国家
11、安全行为,而仍然组织、策划、实施。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二、分裂国家罪(二)分裂国家罪的认定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如下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行为是否具备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全部构成要件。(2)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武力公开对抗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实施烧、杀、抢等暴力破坏活动;后者多表现为秘密勾结外国,谋划签订卖国条约、挑起对我国的侵略战争、组织傀儡政权等危
12、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故意以武力对抗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者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出卖国家利益,危害国家主权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二、分裂国家罪3、本罪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以暴力的方式实施;后者既可以以暴力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以武力对抗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后者主观上
13、表现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以分裂国家的故意,发动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二、分裂国家罪(三)分裂国家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
14、的,从重处罚。三、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国家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三、煽动分裂国家罪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106条还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一)武装叛
15、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武装叛乱、暴乱行为而仍然组织、策划、实施。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3、本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4.本罪中的罪数问
16、题四、武装叛乱、暴乱罪(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04条第1款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上述法定刑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照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依照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
17、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五、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主要是一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的人。4、本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行为人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五、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
18、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106条还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
19、义制度的目的。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依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实施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自然人
20、。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目的。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107条、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一、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方营垒,或者在被俘、被捕以后投降敌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及其他公民。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表现为故意。第三节 叛
21、变、叛逃的犯罪根据刑法第10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叛逃罪(一)叛逃罪的概念与构成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
22、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叛逃罪(二)叛逃罪的认定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2、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发生,而后者可在任何时间实施;前者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后者表现为投奔敌方营垒,或者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靠敌人,既可以发生在境内也可以发生在境外。(2)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3、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中国公民,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其他中国公民二、叛逃罪(三)叛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 间谍、资敌罪一、间谍罪(一)间谍罪的概念和特征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
24、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既可以是中国境内的人,也可以是中国境外的人。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一、间谍罪(二)间谍罪的认定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2.本罪中的罪数问题一、间谍罪(三)间谍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
25、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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