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完整版课件全套ppt教学教程最全整套电子讲义幻灯片(最新).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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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 章 概论 1.1 建设法规概述 1.1.1 建设法规的含义 1.1.2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1.2 建设法规中法的效力层级1.1.1 建设法规的含义1建设法规的概念建设法规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我国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统称。2建设法规与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3建设法规的构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1.1.2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1行政机关2建设单位3施工单位4勘察设计单位5监理单位1.2 建设法规中法的效力层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两
2、部法律(此处指的是广义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适用于以下规定。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新法优于旧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同一效力层级中的法律冲突第2 章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2.1 民法基础 2.1.1 民事法律关系 2.1.2 代理 2.1.3 债权 2.1.4 诉讼时效 2.1.5 知识产权 2.2 物权法 2.2.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2.2.2 建设用地使用权 2.2.3 地役权 2.2.4 抵押权 2.2.5 质权 2.2.6 留置权 2.1 民 法 基 础2.1.1 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3、2.1.2 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1代理的种类2委托代理3无权代理4代理的终止2.1.3 债权1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2债的常见分类方式(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3债的消灭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叫做债的消灭。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1)债因履行而消灭(2)债因抵销
4、而消灭(3)债因提存而消灭(4)债因混同而消灭(5)债因免除而消灭(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2.1.4 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概念2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2.1.5 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概述2著作权3专利权4商标权2.2 物 权 法2.2.1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物权的概念2不动产登记3动产交付4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2.2.2 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2.3 地役权1地役权2地役权的转让与消灭2.2.4 抵押权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
5、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抵押财产的确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3抵押权与租赁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
6、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
7、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6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2.2.5 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8、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物权法在动产质押部分作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进一步规定。2.2.6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的财产就是留置物,也称留置财产。1留置财产的限定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留置权人的权利(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
9、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此处孳息的性质可参考物权法释义对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的所有权属于留置人,此时的孳息作为留置物。(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此时抵押物已被留置权人实际控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若行使抵押权或质权将很难实现,保证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更符合实际。3留置权的实现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
10、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规定“两个月以上”是为了尽量避免留置物被处分造成社会资产的浪费。例如,留置物是一批零部件,对于留置人而言,这批零部件可以被加工成产品出售,而如果被变卖,可能就被作为废铁卖掉了。第3 章 合 同 法3.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与调整范围3.1.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条是对平等原则的规定。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
11、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1.2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合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
12、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3.2 合同的分类、形式与基本条款3.2.1 合同的分类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3.2.2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在法律上的含义近似于“必须”,是特殊情况除外的“必须”。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3.2.3 合同的基本条款1合同的一般条款2建设工程施工
13、合同的一般条款3格式条款3.3 合同的订立3.3.1 要约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3要约的生效4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5要约的失效6要约邀请3.3.2 承诺1承诺的概念2承诺的构成要件3承诺的生效4承诺的撤回5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3.3.3 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形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
14、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违反有效要约和要约邀请,违反初步协议,未尽保护、照顾、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违反强制缔约义务。3.4 合同的效力3.4.1 合同的生效1合同成立2合同生效3.4.2 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
15、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即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即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人
16、身权和财产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对此项权利予以了侵犯,该条款就是违法的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自然就是无效的。3.4.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表意人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进行了意思表示行为。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其错误认识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一般的误解并不足以造成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对因误解导致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是对误解者的保护,但是,该误解却是误解者自己过错造成的,因此,若不对误解的程度加以限定,将对相对人相当不公平。鉴
17、于此,只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才是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在何谓“重大”的问题上,我国当前司法实践认为,只有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在通常情况下,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过失造成的,如不注意、不谨慎,而不是受他人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在故意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借重
18、大误解为由,规避对其不利的后果。如果表意人在缔约时故意发生错误(如保留其真实意思),则表明其追求其意思表示产生的效果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不应按重大误解处理。2撤销权的行使(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这些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2)撤销权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的权利。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
19、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4)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5)撤销权的消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状态完全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及如何行使撤销权。在其行动之前,合同效力状态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交易秩序,法律不允许合同效力状态长期处于不稳定。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1)原因不同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
20、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3.4.4 效力待定合同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2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3.4.5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
21、同1附条件合同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2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3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都是当事人约定的限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但是二者有重要的区别: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而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是不确定的事实。3.5 合同的履行3.5.1 合同
22、履行的原则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它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全过程。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讲诚实,要守信用,要善意,当事人双方要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圆满地履行。3公平合理,促进
23、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起,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附随义务。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如果允许单方随时根据自己的意愿变更合同,则对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但是,不允许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并不是说不允许单方变更合同,在具备规定的或者约定的条件下也允许单方变更合同。合同法在若干条款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合同的变更,分别作了专门的规定。3.5.2 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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