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消费税税额的计算.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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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三项目三消费税实务消费税实务任任务一一 消消费税法税法规解析解析任任务二二 消消费税税税税额的的计算算任任务三三 消消费税会税会计核算核算任任务四四 消消费税税纳税申税申报与与缴纳任任务五五 消消费费税税实务实训实务实训$项目三消费税实务 任务二任务二 消费税税额的计算消费税税额的计算3.2.1 计税依据一、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国家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时,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其中,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量是多量是多少少 呢?呢?1.1.从量定从量定额额
2、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一般是指出厂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销售(一般是指出厂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售数量。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费品的,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1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除外),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除外),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2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除外),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用于
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除外),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3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4 4)2从量定额的换算标准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了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具体如下:黄酒1吨=962升啤酒1吨=988升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石脑油1吨=1385升溶剂油1吨=1282升润滑油1吨=112
4、6升燃料油1吨=1015升$项目三消费税实务 任务二二、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项目
5、三消费税实务 任务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一)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要正确核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首先应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均应认定为销售行为或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也包括销售数量),并按规定缴纳消费税。(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行为(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项目三消费税实务 任务二(1)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
6、的行为。具体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行为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均视同对外销售。$项目三消费税实务 任务二(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
7、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财法20128号文件,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项目三消费税实务 任务二(二)销售额的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
8、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项目三消费税实务 任务二(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除此之外,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
9、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即销售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价外收费。$项目三消费税实务 任务二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主管部门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项目三消费税实务 任务二从199
10、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根据财税200620号文件的规定,啤酒的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另外,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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