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注会《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十一)[推荐]_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免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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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学问点】抵押物的出租 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犹如“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考生应区分两种状况: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接着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
3、假如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假如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担当。 【学问点】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依次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见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3.不行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即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歼灭的效力。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
4、部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供应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担当担保责任。 (4)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学问点】物权重合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依次 (1)不动产 根据登记的先后依次清偿;依次相同的,根据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抵押权已登记的,根据登记的先后依次清偿;依次相同的,根据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根据债权比例清偿。 【说明】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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