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法律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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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4章:清朝法律(下)(18401911)第一节:晚清法律改革的背景一、政治状况清朝末年,地方总督巡抚的势力很大,中央权力得到了消弱。晚清时期,出现了许多不同的政治派别,包括立宪派、保皇会、强学会等。二、经济状况在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刺激下,民族工商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各地成立了许多商会组织,要求进行经济方面进行改革。三、法律状况随着近代工业的兴起,出现了邮电、铁路、新闻、保险等新兴行业,旧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1902年,根据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12款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事宜皆臻妥善,英
2、即允弃其治外法权。”第二节:宪法性文件一、预备立宪1、预备立宪的背景和原则其一,随着中国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的变化,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兴起,迫使清朝政府改变策略,实行君主立宪可以团结资产阶级维新派和一部分封建官僚,孤立和打击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其二,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爆发的义和团运动改变了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迷梦,帝国主义改变了策略,采取了以华治华的政策,要求清朝政府披上民主宪政的外衣。其三,日本实行维新变法的功效及日俄战争的启示。五大臣出国考察 在朝野立宪派的请求下,1905年7月9日,正式决定派遣五大臣出国考察政治,以决定中国是否实行君主立宪政体。从十一月十一日(12月7日)开始,端方、戴鸿
3、慈、载泽、尚其亨、李盛铎等人先后乘船出访。五大臣出访为时半年左右,周游了欧美、日本十四个国家,开阔了眼界,懂得了专制封闭是中国落后的主要原因,中国要富强,必须学习各国的先进经验,不能坐井观天。光绪三十二年七月(1906年8月),他们归国以后被清廷召见时,“皆痛陈中国不立宪之害,及立宪后之利”。载泽在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中指出,实行君主立宪政体有三大益处:即“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则颁布“仿行宪政”上谕。1906年9月,清廷颁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提出了预备立宪的基本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二、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1908年8月1日,清廷公布
4、了所谓的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它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则“臣民的权利和义务”9条构成。君上大权抄袭了日本宪法的条款,却删去了限制天皇权利的内容。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拥有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召集、开闭、停止解散议院之权,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统帅陆海军及编订军制之权,宣战、媾和、订约即派遣与接受使节之权”等。关于臣民的权利和义务:臣民须尽纳税、当兵及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至于言论、集会、结社、诉讼等权利,均须于法律范围内行使。对钦定宪法大纲的评价钦定宪法大纲基本上抄自日本明治宪法,而且比日本宪法更保守。钦定宪法大纲不仅
5、沿袭了日本宪法中有关天皇大权的规定,而且增加了议会闭会期间君主筹措经费的权力。日本宪法中规定的臣民的迁徙、宗教信仰、通信、请愿等自由,钦定宪法大纲都没有提及。正因为如此,钦定宪法大纲公布之后,立即遭到了人们的猛烈抨击。钦定宪法大纲的意义及影响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开创了中国近代的君主立宪政体。2、对漫无边际的君权或多或少进行了限制。3、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民众的权利和义务。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朝处于土崩瓦解之中。清政府一方面调兵镇压革命,另一方面下罪己诏,宣布解除党禁,并下令资政院立即起草宪法,妄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了三天时间即起草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
6、1月3日公布。在形式上采取了“虚君共和式”的政治体制,限制了皇帝的权力,“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总理由国会选举,皇帝任命之;国际条约,非经国会,不得缔结,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等。十九信条扩大了国会的权力,国会未开之前,由资政院行使。但仍规定了“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等,对人民的权利也没有涉及,暴露了其虚伪和反动性。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制订和颁布,把清末预备立宪的活动推向了顶点,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颁布的时间太晚,未能达到挽救清廷统治的目的。三、资政院院章1907年8月,清政府下令设立资政院,委派溥伦、孙家鼐任资政院总裁,会同军机处拟订资政院章程
7、,于1909年9月1日公布。资政院性质:“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资政院权限:该院可议决国家的岁出入预算事件;国家岁出入决算事件;税法公债;新定法典及嗣后修改法律事件,但宪法不在此限;其余奉特旨交议事件。1908年,与宪政编查馆编纂宪法大纲。1910年8月正式召集成立,先后通过了20多项决议,绝大多数都未认真得到贯彻执行。资政院的总裁、副总裁均于三品以上大员中产生,其议员200人,分为钦选和民选两部分。资政院为“吾国有立法机关之开始”。四、咨议局章程清廷确立预备立宪的基本国策以后,岑春煊、袁世凯先后奏请清廷设立咨议局作为实行预备立宪的措施之一。从光绪三十三年九月(1907年10月)开始,
8、清廷不断发布上谕,命各省督抚筹办议局。在各地的筹办下,到宣统元年九月(1909年10月),全国除了新疆因地处偏僻,知识未开,暂缓办理外,其余21个行省的咨议局都正式成立。1907年,清朝颁布上谕,通令各省迅速成立咨议局。1908年6月,颁布了咨议局章程及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咨议局的性质:钦遵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所。咨议局权限: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本省岁出入预算事件;本省岁出入决算事件;税法公债事件;本省担任义务之增加事件;本省单行章程之增删修改事件;选举资政院议员事件等。咨议局议员任期三年,由复选制选举产生,年25岁以上有选举权。具体条件:曾在本省办理学务及公益事业满三年以上,且卓有成绩者
9、;有中等学堂以上文凭;有贡举生员以上出身;曾任文官七品、武官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有五千元以上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到1909年,除新疆外,全国21个省都设立了咨议局。对地方总督巡抚的权力有一定的牵制,推动了预备立宪的展开。第三节:清朝末年的刑事法律 一、清末修律的提出及指导思想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原有的封建法律体制却原封不动地保持着。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派打出了重新修订法律旗号。1902年,帝国主义为了扩大在华的统治权,向清政府提出了可以有条件地放弃治外法权的许诺。在一部分官僚士大夫中,直隶总督袁世凯、湖广总督张之洞等人上奏清廷,建
10、议从速修订法律。于是,清廷命令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正是开始了修律活动。清朝末年修律的指导思想,可以从光绪28年4月的上谕中看到:“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清末修律的组织机构1902年,清朝任命修订法律大臣之后,即筹建修订法律馆。1904年,修订法律馆正式办公,并在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先后翻译了德、日、俄、法等国的若干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进行了旧法的修改工作。1907年,清朝政府又规定,凡民法、商法、刑法等“包含一切关涉全国之事的法典”,由修订法律馆草拟,其他单行法则由该管事
11、衙门草拟。鉴于伍廷芳已改任商部侍郎,清廷重新任命了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其人沈家本,中国近代最著名的法学大家。1840年8月19日浙江湖州城南门的编吉巷。父亲沈丙莹曾于1845年考中进士,后在刑部任官。家庭的熏染使其从小喜爱法律。青年时随父到京师、湘黔等地。同治元年,他回家乡参加科举考试,乡试及第,次年会试落榜。二年后再次参加会试,又科场失意。此后又三次参加,均名落孙山。光绪5年,经过努力,年近不惑的他终于以第100的身份考中进士,被安排到刑部任职。光绪19年(1893),53岁时,外放到天津知府。八国联军侵略中国,沈家本在保定被逮捕,仅余其一人。庚子事变后,改任光禄寺
12、卿、刑部左侍郎,后改为法部大臣,主持变法事宜。1913年病逝,葬于湖州。一、大清现行刑律1909年编纂完成,1910年颁布,作为晚清时期刑事法律改革的过渡性法典。共30篇,389条。其主要内容是对大清律例进行修改。第一,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目,分为从名例到河防共三十门。第二,把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但是,抢夺婚姻、奸占、违例嫁娶、盗卖强占田宅等属于刑事范围内的案件,仍按现行刑律科罪。第三,改革刑罚,更定旧的刑名。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充军改为安置,军流徒改为工艺,笞杖改为罚金,虚拟死罪改为徒、流,满汉同一
13、刑制。在此基础上,将中国自隋唐以来一直沿用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徒刑、遣刑、流刑、死刑。第四,删除了许多过时的条款,如删除了“良贱相殴”、“良贱相奸”等条款,并将其他条文中的“奴婢”改为“雇工人”,打破了中国传统律典中良贱相异的惯例,取消了奴婢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废除了维护满人特权的有关条款。第五,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毁坏铁路、电讯和私铸银元罪等,从而使得这部刑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一些近代资本主义刑法的气息,但其中也规定了所谓妨害国交罪这一新的罪名。第六,仍然规定了“十恶”的内容,并放在律首,处以重刑。二、钦定大清刑律的修订钦定大清刑律,又称为大清新刑律,是在沈家本主持下,聘请
14、日本法学家冈田朝太郎等人起草的一部新式刑法典。该法典1906年开始起草,1907年完成。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17章,分则36章,总共53章,后面附有“暂行章程”5条。这是一部以规定犯罪和刑罚为主要内容的新式刑法典。在1911年1月颁布执行。大清新刑律的主要内容1、仿照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钦定大清刑律分刑法内容为总则和分则两篇,总则17章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素和刑罚的一般原则,分则36章规定了具体的罪名和处罚方法。2、根据近代的刑法理论,明确规定了近代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如规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既遂与未遂、累犯等概念。同时强调罪刑法定主义
15、的原则,“法律无正文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3、确定了近代刑罚制度,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有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没收。4、明确了刑事丁年的规定,“凡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的规定。5、根据新情况,创设了妨害选举罪、妨害交通罪、妨害通讯、妨害卫生等一些新的罪名,但同时也继续规定了妨害国交这一保护帝国主义的侵华权益的罪名。钦定大清刑律规定:凡是对外国的首脑、代表有“杀害”、“不敬”、“侮辱”以及对其“国旗”、“国章”,有“损坏、除去、污秽”等行为,或者私自对外国开战,都是犯罪,要处以死刑或较一般罪加重一等的刑罚。6、仍然保留了一些传统的固有刑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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