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15章 金融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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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章 金融法律制度v(一)中央银行概述v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内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控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实施金融监管。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v(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v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法律上的位置,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程度。中央银行需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第一节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央银行法律制度v(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v根据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发布与履行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及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
3、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v(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v(1)权力机构。v(2)内部职能机构。v(3)咨询议事机构。v(4)分支机构。v(五)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v1制定、实施货币政策v(1)货币政策目标。(2)货币政策工具。v2其他业务v中央银行负责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为银行业金融机构
4、开立账户和清算等业务。v3禁止性业务v(一)商业银行法概述v1商业银行v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v2商业银行法v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银行法律制度二、商业银行法律制度v(二)商业银行的设立v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v2设立程序v申请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v3分支机构的设立v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v(三)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和终止v1商业银行的变更v2商业银行的接管v3商业银行的终止v(四)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v1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
5、原则v商业银行在经营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2)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5)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原则。(6)分业经营原则。v2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v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v(一)银行业监管法概述v银行业监管法即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调整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过程中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2003年12月27日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是我国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依
6、据。此外,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刑法等中有关银行监管的法律规范。第一节银行法律制度三、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v(二)监管机构v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v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v2中国人民银行v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监管职责包括: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v3国家审计机关v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可见,国家审计机关也是我国
7、银行业的一个监管机构。v(三)监管职责v1银保监会的银行监管职责v2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v(四)监管措施v1银保监会的监管措施v2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v(一)证券与证券法v1证券的概念及特征v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一定权利为日的的书面凭证。广义的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证券法所称的证券指资本证券,即狭义的证券。v2证券法及其适用范围v证券法是一切调整与证券活动相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证券法命名的证券法典,在我国指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一、证券法概述v(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8、v学界对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不同的认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践。证券法具有以下几项原则:v(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v(2)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v(3)依法经营原则。v(4)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v(5)集中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v(一)证券发行概述v证券发行指具有证券发行资格的主体为筹措资金而依法定程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售证券的行为。证券的发行依不同标准可做不同的分类,其中,依证券发行对象的多少,可以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
9、不计算在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二、证券发行制度v(二)证券发行基本制度v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v证券发行审核是指证券主管机关通过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决定的行为。目前世界上主要有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三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v2证券承销制度v证券承销是由证券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为发行人销售证券的制度。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应该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只有合法取得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承销业务。v3发行保荐制度v证券法正式规定
10、了保荐制度。该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v(三)股票发行制度v1股票发行条件v根据发行时间不同,股票发行可分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行和公司成立以后的发行,不同的发行需满足不同的条件。v(1)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条件。v(2)公司成立后发行新股的条件。v(3)首次公开发行(IPO)股票的条件。v2股票发行的程序v(四)债券发行制度v1债券发行条件v2债券发行程序v(一)证券交易制度一般规则v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
11、买卖。依法发行的证券。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持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三、证券交易制度v(二)证券上市规则v证券上市是指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v申
12、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v(三)禁止的交易行为v1内幕交易v内幕交易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明确禁止内幕交易行为。v2操纵市场v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诱使投资
13、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v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v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v4证券欺诈v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v(四)上市公司收购规则v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从而取得或巩固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的一系列行为和安排。v1要约收购的基本规则v(1)大宗持股变动披露规则。v(2)强制要约收购规则。v2协议收购的基本规则v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于公告。v(一
14、)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v信息披露指有关当事人在证券活动中需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v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v(二)重大事件披露规则v1股票交易重大事件披露规则v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15、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于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v2债券交易重大事件披露规则v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v(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律责任v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16、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v(一)证券交易所v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组织形式。v(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设立证券交易所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的章程: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运
17、营资金;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v(2)证券交易所的职能。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第二节证券法律制度五、主要证券机构v(二)证券公司v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v(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v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v(四)证券服务机构v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证券发行、承销、上市、交易等活动提供专业性服务的各类组织。v(五)证券业协会v证券业协会是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监管机构。v(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v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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