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概论优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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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安全概论第1页,本讲稿共105页内容提要n 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安全法规内容。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安全法规内容。n 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现状与特点,相关国际相关法律法规现状与特点,相关政策法规的现状及特点政策法规的现状及特点n 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立法方面存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信息安全犯罪案例分析在的问题以及信息安全犯罪案例分析第2页,本讲稿共105页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现状 n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西方30多个国家先后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计算机和网络法规。瑞典1973年就颁布了数据法,涉及到计算机犯罪问题,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数据的法律。1978年,美
2、国弗罗里达州通过了弗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随后,美国50个州中的47个州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91年,欧共体12个成员国批准了软件版权法。同年,国际信息处理联合会计算机安全法律工作组召开首届世界计算机安全法律大会。新加坡1996年颁布了管理条例,要求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和政治动荡的信息传播。迄今为止,已有30多个国家先后从不同侧面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法律和法规,这些法规对于预防、打击计算机及网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和权力。同时也是我国计算机及网络立法的可以借鉴的资料。第3页,本讲稿共105页美国计算机犯罪立法 n美国第一个有影
3、响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提案是美国参议院议员RIBIKOFF在1977年提出的,虽然未获通过,却对全世界是影响巨大。计算机发明于美国,如今计算机已广泛应用于美国经济、信息、防卫系统,然而亦随着计算机的开发,计算机犯罪案件也激剧上升。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联邦及各州大多均有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立法。1984年由里根总统签署了美国第一部联邦计算机犯罪成文法伪装进入设施和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该法颁布不久,舆论界抱怨该法定规定模棱两可且保护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有效地打击计算机犯罪。1986年又颁布了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对1984年法进行了修订。与1984年法相比,1986年法显得更严谨,适用面更广,并且作了较为清晰的
4、分类。第4页,本讲稿共105页n1986年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打击重点在于未经许可而故意进入联邦利益计算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六类:n(1)在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况下故意地进入计算机,并通过上述行为获取了政府因国防和外交需要而通过行政命令或法令规定不得泄露的信息、或依1954年原子能法第11条规定应属受限制的数据,并且有理由相信,此信息将用于损害美国的国家利益或有利别国的国家利益。n(2)在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况下故意地进入计算机,并因此获取了包含在美国法典第15篇规定的金融机构或磁卡发行人的金融记录内的信息,或者获取了公平信用报告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报告机构文件中有关消费者的信息。其保
5、护的客体是财产隐私权及公正信用报告法所规定之信息。第5页,本讲稿共105页n(3)在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况下故意地进入美国政府所属部门或机构的任一计算机,并因此妨碍了政府对计算机的操作。n(4)以行骗为目的,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明知地进入与联邦利益相关的计算机,并获取有价利益。n(5)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故意地进入联邦利益相关的某一计算机,并修改、损坏、损毁存于与联邦利益相关的任意的计算机中的信息,或者妨碍对此类计算机或信息的有权使用。本行为必须是A.在一年内造成1000美元的总损失;B.修改、破坏或是潜在地修改或破坏体检、诊断、治疗或护理信息。n(6)以欺骗为意图,故意骗取可以进入政府
6、计算机或影响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的计算机的通行口令。第6页,本讲稿共105页n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编第1030节规定,第一种行为,初犯处罚金或10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再犯处罚金或20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第二、第三和第六种行为,初犯处罚金或1 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再犯处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第四或第五种行为,初犯处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再犯处罚金或10年以下监禁或者二者并处。1986年法对一些关键概念作了界定:n(1)计算机是指执行逻辑、数字或存储功能的各种电子、磁性、光学、电化学或其他高速编码处理设备,还包括其他各种与该种设备直接相关或与其相联接操作的数据存储设施
7、或通讯设施,但不包括自动化打字机或排字机,手提便携式计算器或其他类似装置。n(2)与联邦利益相关的计算机是指财政机构联邦政府使用的计算机,或者用于财政机构或联邦事务有关的计算机,或者被用于两个以上的州实施犯罪的计算机,也即涉及州际贸易的计算机。n(3)越权进入指有进入计算机权利者从计算机中获取他无权获取的信息,或者变更了计算机中他无权变更的信息,也即是超越许可权限使用计算机。第7页,本讲稿共105页n根据美国法典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未遂也构成犯罪,并且与既遂受到相同的刑罚处罚。n由于1986年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1994年美国议会通过计算机滥用法修正案以扩大计算
8、机犯罪的责任范围和为计算机犯罪的受害者提供民事补偿。1994年法对第五种计算机犯罪行为作出了三方面改动,以扩大刑事责任范围。首先,将适用范围从在联邦利益计算机实施犯罪行为或影响任何计算机使用修改为在州际贸易中或通信中使用计算机实施犯罪行为或影响任何计算机使用;其次,“未经授权进入”这一最初要件被删除;最后,在故意行为外,将某种轻率行为犯罪化。根据修正法,在州际计算机上实施故意犯罪是重罪,实施轻率行为是轻罪。1994年法允许遭受故意计算机犯罪的受害者获得民事补偿,从而为受害者向警方报案提供动力。此外,该法将第三种行为中“妨碍政府对计算机操作”前加上“敌对地”一词,暗示着非法侵入者可能因无危险地影
9、响计算机,而不受起诉。第8页,本讲稿共105页n美国1996年通过了电信法案,其中的第5篇“色情与暴力”规定:不论其是否预先知晓,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控制的电信器材,根据当时公众标准显而易见地使用进攻性语言向特定的人或18岁以下的青少年描述性或排泄活动或器官的任何评论、要求、暗示、建议及图像等行为,均将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进行罚款,或判处入狱两年以下,或两罚并用。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或使用者出于善意,为了限制接触或利用他们认为猥亵的、粗鲁的、色情的、污秽的、极端暴力的、骚扰的或其它令人不快的资料采取的行动,不论这些资料是否受宪法保护,均不承担责任。第9页,本讲稿共105页n此外,儿童网上保护法已经获
10、得美国国会批准,并在1998年经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成为法律。该法要求商业网站的运营者在允许互联网用户浏览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之前,先使用电子年龄验证系统对互联网用户的年龄进行鉴别。第一次违反者将面临最高6个月的监禁和50000美元的罚款。n但是,这条法律从未正式实施过。它一经颁布,就遭到了来自美国民权联盟以及包括杂志出版商和书商在内的17个组织和企业的强烈反对。这些反对者指控这条法律有违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一位联邦法官发布了初步裁决,认为这条法律侵犯了自由言论权,指出网站运营商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阻止未成年人接触色情内容。网络法律问题专家称,该项判决意味着网上世界不再被视为一个特殊的领域,现实生
11、活中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第10页,本讲稿共105页 英国计算机犯罪法 n英国有关计算机犯罪之刑事立法,有伪造文书及货币法(1981年)、资料保护法(1984年)及警察及刑事证据法(1984年)。前二者是有关计算机犯罪之实体法,后者是规定有关计算机中所储存资料之扣押及其证据能力之程序法。以下仅就实体法规定部分略作说明。n伪造文书及货币法规定,“意图使人相信系真正者并实施对其本人或者第三人得利之作为或不作为,而制作虚伪文书者”为伪造文书罪(第一条),“基于同样之目的而复制虚伪文书”或“行使虚伪文书或复印本者”亦同(第二条)。该法除基于复制设备之发达而将复印本纳入伪造文书罪中予以规制外,并基于
12、计算机设备运用普及之考虑,而将“以机械,电子,或其它方法记录或记忆之磁盘,磁带,音带或其它设备”纳入文书这个范畴中,并于同法第十条第三、四两项规定“以对于机器行使上述文书为目的,而由机器予以识别,操作或不操作时,看作是人为”。“除将电磁记录纳入文书之保护外,并将对于机器所为之行为视同是对人所为”。第11页,本讲稿共105页n资料保护法则是为规范对计算机所处理记录的有关生存中个人资料之搜集、持有、公开等行为,以防止不当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为目的。根据该法规定,未经登录者的允许而持有登录者已向资料保护登记处申报保护的资料,或明知或故意持有与上述资料内容相同的个人资料,可不遵从资料保护登记处对于违反资料
13、保护者所发布的命令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n针对日益泛滥的计算机犯罪,英国还于1990年颁布了计算机滥用法。计算机滥用法打击重点是未经许可而故意进入计算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二类:n(1)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计算机滥用法第一节,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使计算机执行任何意图获取访问存于计算机内的程序或数据的功能;其意图获取的访问是未经授权的,而且当他使计算机执行该功能时知道自己的所为。n(2)非法修改计算机内程序或数据罪。根据计算机滥用法,非法修改计算机内程序或数据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引起未经授权对计算机内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的行为,并且;当他实施该行为时具备必备的意图和必备的认识。这里必备的
14、意图是指意图引起对任意计算机内容的修改,并由此损害计算机运行,妨碍或阻止对计算机内程序或数据的访问,或者损害了上述程序的执行或数据的可靠性。这里必备的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他所意图进行的任何修改都是未经授权的。第12页,本讲稿共105页n英国还颁布了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等来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n英国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公开宣称,依照英国1990年的广播法,它有权对因特网上的电视节
15、目以及包含静止或活动图像的广告进行管理,但它目前并不打算直接行使其对因特网的管理权力,而是致力于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的机制。n英国政府1999年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酝酿已久,其主要目的是为促进英国电子商务发展,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第13页,本讲稿共105页德国计算机犯罪法 n德国自1980年代以来,陆续发生一连串资料不正当取得及窃用计算机程序事件之后,计算机犯罪成为各界注目焦点。德国1986年8月1日施行第二次经济犯罪防治法即对该刑法加以修正,加入有关防治计算机犯罪之各项规定,其主要有计算机欺诈罪、资料伪造罪、资料刺探罪、资料变更
16、罪、计算机破坏罪等规定,并将计算机资料及程序纳入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中所谓“有关营业上或经营上秘密”之范畴加以保护,现分述如下:n(1)计算机欺诈。德国刑法第263条A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法利益,而编制不正当之程序,使用不正确、不完全或无权限之信息,或以其他方法无权限地干预信息处理过程,影响信息处理之结果,因而损害他人之财产者,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n(2)资料伪造罪。德国刑法第269条规定,“意图在法律事务交往中进行欺骗而储存或变更辩识状态下为伪造或变更文书之重要证据资料,或使用在此种状态下所存储或变更之资料者,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第14页,本讲稿共105页n(3)刺探资料
17、罪。德国刑法第202条A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而无权限取得为防止不被允许者不正接近设有特殊保护之数据者,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此处所称数据,仅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非可直接以感官辩识之方式所存储或传送者。n(4)变更资料罪。德国刑法第303条A规定,“非法删除、隐藏、使不能使用或变更资料者,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本罪之未遂犯,处罚之。”n(5)妨害计算机罪。德国刑法第303条B规定,“对于其他经营体或企业或政府机构具有实质意义的数据处理有下列妨害行为者,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a)实行第303条A之行为;(b)毁弃、损坏、使不能使用、删除或变更数据处理设备或数据媒体。本罪之未遂犯,处罚之。
18、”第15页,本讲稿共105页n德国政府还出台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于1997年6月13日在联邦会议获得通过,自1997年8月1日生效。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根据用户要求自动和短时间地提供他人的内容被认为是传播途径的中介;若服务提供者在不违背电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则有义务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违法的内容。n此外,德国政
19、府还通过了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并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第16页,本讲稿共105页法律法规的特点及现状 n对国际互联网进行必要的管制已成为当今的一种世界性趋势,具体管制方式各国有所不同。有的国家采取控制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的方式,如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我国也采用了这种管制方式;有的国家通过制定专门调整计算机互联网络的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管制,如澳大利亚;还有的国家则积极尝试和推进网络业界的行业自律,以此实现网络管制的目的,英国就是这种做法的代表。计算机网络上日益增多的违法犯罪活动,促使人们在有关要不要对计算机网络
20、进行管制的问题上逐步达成了一种共识,即必须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进行某种程度的管制,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网络管制提供了客观的基础。曾经发生的法国巴黎法院判决责令著名国际网络服务商雅虎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设计出一种软件,以阻止法国公民进入雅虎网页上拍卖纳粹物品的网站,使我们对国际互联网络是否具有绝对的无国界性也产生了怀疑。n国际互联网的跨国界性无疑增加了各国在其主权范围内独立调整和管制网上行为的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互联网无法管制。各国不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国际合作联手打击网络犯罪行为,而且,由于出现了强烈的网络管制的社会要求,各种行之有效的网络管制技术也应运而生了。第17页,本讲稿
21、共105页n目前,世界各国有关信息犯罪的法律对策基本上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的:一是修改现行法律,如对宪法、刑法、专利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适用于惩罚信息犯罪,如美国1984年通过的仿造信息存取手段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就对联邦刑法进行了修改。1985年,加拿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也将非法使用计算机和损害资料的行为归为犯罪。二是制定新的信息犯罪法规,通过单独立法来集中打击信息犯罪活动,这些法律就信息立法中的一些专门术语作了严格的定义,以杜绝罪犯借玩弄技术术语逍遥法外的现象。n过去,很多网络服务提供商都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因为他们仅仅是充当数据的载体的角色,而对他们所传递的信息与数
22、据并不参与编辑。一些律师和网络法律专家提醒网络公司不要忽视在国家法律的约束下所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在互联网出现很久以前,在国家的法律中就有各种相应的规定,如果所拥有的信息属于违法信息,法律就有权力判决其交代信息的来源。第18页,本讲稿共105页我国政策法规的现状及特点 n我国现行的有关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n1、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些基本法的规定,为我国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n2、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
23、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n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n在此应当特别指出的是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系统总结了目前网络违法和犯罪的典型行为共6大类18项,对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是中国网络安全立法的标志性法律。第
24、19页,本讲稿共105页n近年来,我国制定了相当数量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对维护国家信息安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下面是含有涉及信息安全方面条款的法律法规:n(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n(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n(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n(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n(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n(6)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n(7)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n(8)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n(9)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n(10)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n(1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n(12)电子出版
25、物管理规定 n(1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n(1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说明n(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n(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n(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n(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n(19)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n(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n(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n(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n(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n(24)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n(25)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n(26)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n(2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n(2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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