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注会考试经济法针对性总结_注会经济法针对性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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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注会考试经济法针对性总结_注会经济法针对性总结 注会考试经济法针对性总结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注会经济法针对性总结”。 注会考试经济法针对性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 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 留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留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当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供应保证。 3、判决、裁定的区分 留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
2、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其次章:物权法: 1、主物与从物 留意: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 留意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全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全部。 留意2: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全部。 3、抵押合同 留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全部,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
3、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 留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依次:假如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留意:合同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
4、得 留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爱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转让价格(2022年新增) 留意:备案制:假如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留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担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留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
5、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留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留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留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留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但是,合伙协
6、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意2:一般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 留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 留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留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留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留意3:一般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7、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公司法 1、变更登记(2)削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留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A、出资期限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
8、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留意: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B、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留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C、小公司的特殊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留意:
9、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当。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留意:“两个以上股东主见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依次:(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根据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损益安排依次:(1)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的,根据约定;(2)未约定的,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安排。 合伙企业的
10、损益安排依次:(1)合伙企业的利润安排、亏损分担,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安排、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安排、分担。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留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5、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 留意: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
11、3以上通过。 6、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留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留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7、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 留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限制人供应担保的,必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限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A、通知债权人 留意:削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B、债权、债务的担当 留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
12、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 第一章:经济法 1、经济法的形式:国际条约或协定 留意: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留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当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供应保证。 3、判决、裁定的区分 留意: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其次章:物权法: 1、主物与从物
13、 留意: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法定孳息 留意1: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全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全部。 留意2: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全部。 3、抵押合同 留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全部,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4、土地的抵押 留意: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有
14、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5、物权重合时的清偿依次:假如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留意:合同法第286条(第9章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未根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6、留置:善意取得 留意: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爱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
15、使质权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1、转让价格(2022年新增) 留意:备案制:假如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留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担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留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
16、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留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留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留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担当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留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留意2:一般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
17、。 留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 留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一般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一般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留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留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留意3:一般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样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
18、行为人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公司法 1、变更登记(2)削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留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供应相应的担保。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A、出资期限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留意: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
19、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B、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留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C、小公司的特殊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留意: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当。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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