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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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法讲授内容: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章提要复习思考题第1页/共96页第六章第一节第2页/共96页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一)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 1消费者的概念所谓消费者,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1978年5月1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具有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性质的个体公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等。第六章
2、第一节第3页/共96页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一)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 2消费者的特征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消费的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消费者的消费是生活性消费。第六章第一节第4页/共96页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案例:2003年4月13日,自称为川内著名专业打假人士的刘某在成都某知名食品销售公司第57分场见其出售的标识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保健食品“茅台不老酒”。酒的外包装的“说明书”和“合格证”上未标明该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
3、适宜人群及有关注意事项,知道这不符合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便购买了一盒,售价259元。购买后未饮用。后向法院起诉称该酒标签和说明书上内容违反规定,依卫生部卫法监发(1999)第579号文件的精神,属不合格产品,系欺诈消费者行为,侵犯了其依消费者第六章第一节第5页/共96页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案例:权益保护法规定所享有的知悉权,诉请法院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判决被告退还货款,自愿放弃双倍赔偿,并要被告在新闻媒介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法律问题:刘某是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其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第六章第一节第6页/共96页一、消费者、消费
4、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他看重的是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而知假买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他并不看重商品本身的使用价值,主要是通过购买商品索赔。一般来说,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总是处在弱者的地位,而知假买假者则不同,他们在购买前利用已知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经营者出售的商品的真实情况,有时他们在某些方面的知识比经营者还要多,因而在买卖关系中并不处于弱者地位。而消费第六章第一节第7页/共96页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分析:者权益保护法正是基于消费者
5、在与经营者的买卖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制定的。所以知假买假者不应认定是消费者。就本案例而言,刘某购买“茅台不老酒”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索赔或监督,因此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当然不能用该法来调整此纠纷。第六章第一节第8页/共96页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二)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因此,消费者权益可理解为消费者的权利与利益的合称。其主要特征为:1权利的享有主体是消费者。2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可以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3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所享
6、有的法定权利。4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律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权利。第六章第一节第9页/共96页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不使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一般特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通常泛指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其内容包括物价、质量、标准、计量、安全、商标、广告以及化工、食品、药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规定。第六章第一节第10页/共96页
7、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保护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全社会保护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社会保护原则具体体现为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第六章第一节第11页/共96页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三)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各国在不同时期,由于物质经济条件的局限,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法律原则的贯彻并非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应与经
8、济发展水平相协调。过度的保护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的协调运行,反而会抑制、甚至侵害了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度原则,即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第六章第一节第12页/共96页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三)法律保护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适度保护主要体现在对经营者责任的认定和对消费者损害赔偿的额度规定两个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责任认定基本上采用以过错责任制度为主的归责原则;在消费者损害赔偿制度中,除了经营者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应当加大赔偿额以外,基本以赔偿物质损失为主,而对精神损失的赔偿则持慎重态度。第六章第一节第13页/共96页
9、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就明确了该法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第一节第14页/共96页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案例:2003年6月20日上午,杨某的父母及妻子万某等人乘坐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陆某所驾的轿车。车辆转
10、弯时,因左前轮爆裂,致使方向突然左偏,与相向行驶的一辆大客车相撞,出租车司机陆某和杨某的父母及妻子万某4人当场死亡,其他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立即赴现场勘查,经调查取证后认为,该起事故无法确认何方责任。协商未果,受害人的亲属杨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问题:本案的受害人的亲属可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第六章第一节第15页/共96页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分析:原告的父母及妻子乘坐被告营运的出租汽车,被告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受害人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且乘坐出租汽车就是一种消费。作为被告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乘客提供有偿服务时,负有将乘客安全及时地送达目
11、的地的义务。但由于被告提供服务的营运出租车左前轮爆裂酿成车祸致乘客身亡,被告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受害人的亲属有权选择其中之一行使请求权。第六章第一节第16页/共96页第六章第二节第17页/共96页一、消费者权利的由来和发展 消费者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在不同的时候和不同的国家而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内容和精神都是一致的。在世界上最早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他于1962年3月15日向国会提出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每年的3月15日则
12、被规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也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第六章第二节第18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广泛吸取各国及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消费者享有9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一)保障安全权保障安全权,简称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也是最主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体现。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安全权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第六章第二节第19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一)保障安全权1人身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又
13、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2财产安全权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安全不仅指交易标的财产的安全,也包括消费者其他财产的安全。第六章第二节第20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一)保障安全权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这就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及接受服务。第六章第二节第21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 案例:9岁的黄薛珠(女)与三位同学在被告方厦门肯德基
14、有限公司所属的华侨餐厅就餐后在餐厅所设“儿童开心园”玩耍,因为当时园内小朋友较多,比较拥挤,黄薛珠小朋友在玩滑梯时,在滑梯上被挤下摔伤,左胫骨骨折,住院治疗长达一个多月。出事当时被告方没有工作人员在场对园内小朋友们的活动进行疏导和管理。法律问题:被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第二节第22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 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有没有这种疏导和管理义务。原告到被告的餐厅用餐,就餐后在餐厅所设“儿童开心园”玩耍,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虽然该园不
15、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也不属于社会上有偿经营的娱乐场所,但它是被告向消费者提供的餐饮及服务的一部分,是为其餐饮商品销售目的的配套服务部分,或者说是其提供的不同于其他餐饮经营者的特色服务的一部分。虽然法律对餐饮业内附设儿童游乐园是否应当设专人看护及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没有明文规定,第六章第二节第23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 分析:但是被告对到该园内玩耍的儿童负有保护、照顾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来自于业务上的要求,即对园内儿童活动进行疏导、管理。被告为其商业目的,特设“儿童开心园”,虽然不乏营造舒适消费环境的善意,但其根本目的是招徕顾客,创造竞争条件。因此经营者不能仅考虑设不设这种场所的问题,还要
16、充分考虑设置后的安全,特别是到园内玩耍的都是少年儿童,需要倍加小心。所以经营者负有谨慎管理、充分注意和及时疏导、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现场看护义务。但是被告却忽视了这些义务,没有尽到管理者的责任。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一是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应当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止发生危险;二是经营者必须善尽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六章第二节第24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 分析:提供保障,对经营场地存在的危险或者潜在危险负有消除和警示的义务,否则对造成的消费者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是消费者受到此类伤害时,应当理直气壮地向经营者索赔。第六章第二节第25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二)知情权知情
17、权或称获取信息权、了解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有关情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六章第二节第26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 案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总检察长比尔洛克耶尔日前对9家著名连锁快餐店和食品制造商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强制它们用警告性标签标明其炸薯条、薯片中
18、致癌物丙烯酰胺的含量。这是美国检察机关首次就炸薯条含致癌物问题提出诉讼。据洛杉矶时报报道,被洛克耶尔指控的快餐店包括麦当劳、肯德基、汉堡王等,食品制造商包括宝洁等,根据美国的法律,企业必须向公众“清楚而合理地”标明其产品中潜在的危险物质。洛克耶尔强调,他并不是鼓动人们不吃炸薯条,因为炸薯条的诱惑“很难拒绝”,但消费者有权知道他们所吃的炸薯条中有超量的致癌物质。第六章第二节第27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 分析:在我国,炸薯条同样在麦当劳、肯德基等连锁店畅销,但对炸薯条的致癌危害,消费者因为缺乏知情权而难以充分预料。目前我国大多消费者几乎是“闭着眼睛”在半信半疑中被动消费,对于商品相关情况知之
19、很少,在很多时候要么凭借经验与感觉消费,要么被广告牵着鼻子盲目消费。只有某些商品被彻底曝光“有害”时才幡然醒悟,方知上当受骗。本案虽然发生在美国,但是它对于我国的消费者积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也是很有意义的。第六章第二节第28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喜好、判断等自主地选择商品或服务,不受任何人的强制。而经营者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吸引消费者,不得通过各种理由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得以强买强卖方式或联手方式或价格垄断或搭售等不正当手段提供商品或服务。第六章第二节第29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
20、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六章第二节第30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 案例:2000年5月18日,刘茂通在联通公司营业部购买手机一部,并办理了GSM“如意行”业务服务合同,当时他在合同上签完字后,联通公司即称其可以免费使用“来电显示”业务。至于来电显示是否一直免费,服务登记表上没有说明。而2004年月日,联通公司突然在媒体上刊登业务通告,称从2005年月日起,将对2003年5月1日以前入网的
21、联通用户收取每月元的“来电显示”费,用户如不办理来电显示关闭手续,公司将开始对老客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刘茂通认为联通公司未经作为平等主体的广大老客户的认可,单方变更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联通老客户的合法权益。第六章第二节第31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 案例:2004年月16日,刘茂通将联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联通公司认为:其所提供的“来电显示”是一种增值服务,手机的基本功能只是通话,来电显示是补充业务,是独立的可供选择的增值业务。第六章第二节第32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2、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由于联通和移动在中国的垄断地位,目前我们谈手机用户自主选择服务,是不现实的。但是,手机用户完全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某项服务。如果在2004年5月1日以前,联通公司就告知手机用户,来电显示在将来会收费的,那么,手机用户就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选择方式:(1)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2)无论收费与否都接受来电显示服务;第六章第二节第33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 分析:(3)在免费
23、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不免费的时候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4)在免费期间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而收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这四种选择方式都是手机用户的自由。而联通恰恰没有尊重消费者的这些多样性的自主选择权,使很多人的权利不能有效地行使。第六章第二节第34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四)公平交易权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是:自由、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规范、不得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这一权利的主要内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六章第二节第35页/共
24、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五)依法求偿权依法求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基本含义是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导致人身、财产损失时,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第六章第二节第36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六)依法结社权在消费领域中就表现为消费者依法结社权,它指的是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它是宪法权利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之所以要赋予消费者结社权,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是对
25、立的,而单个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较量中无论经济实力还是经营知识都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赋予消费者以结社权,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第六章第二节第37页/共96页二、消费者的权利(七)求教获知权求教获知权,或称受教育权、获取知识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求教获知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比如有关消费观的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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