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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四章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概述第二节第二节物权变动的原则及其适用物权变动的原则及其适用第三节第三节物权变动的要素与相关制度物权变动的要素与相关制度物物权权的的变变动动,是是指指物物权权的的产产生生、变变更更和和消消灭灭的的总总称称。既既包包括括所所有有权权的的产产生生、变变更更和和消消灭灭,也也包包括括他他物物权权的的产产生生、变变更更和和消消灭灭。就就主主体体而而言言,物物权权的的变变动动实实质质上上是是人人与与人人之之间对物的支配关系发展变化。间对物的支配关系发展变化。一、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的概念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物权变动概述 2.2
2、.因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因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二、物权变动的事由二、物权变动的事由 (1)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2)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因事实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3)因政府公法上的行为、法律规定等引起)因政府公法上的行为、法律规定等引起的物权变动的物权变动.1因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因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内容三、物权变动的内容(一)物权的产生(一)物权的产生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不依存原物权人的权利而取得物原始取得是指不依存原物权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多权,依法律
3、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多数情况下都是原始取得。例如依先占而取得无主物数情况下都是原始取得。例如依先占而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等。原始取得的所有权,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等。原始取得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对无主物的原始取得一是对无主物的原始取得,如如生产、收取孳息、先占等;二是对有主物的原始取生产、收取孳息、先占等;二是对有主物的原始取得得,如没收、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如没收、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得等;三是对是否有主不明物的原始取得三是对是否有主不明物的原始取得,如发现埋如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藏物或隐藏物。继受取得
4、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分为转移取得和设定取得两种。物权,继受取得又分为转移取得和设定取得两种。转移取得是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的法律转移取得是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的法律行为转让给他人,例如房屋的出卖、财产的赠与、行为转让给他人,例如房屋的出卖、财产的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设定取得是指所有权人与他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设定取得是指所有权人与他人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人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他物权。设定取得仅能取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他物权。设定取得仅能取
5、得他物权,而所有权则不能设定取得。得他物权,而所有权则不能设定取得。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广义上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客体及内广义上的物权变更,包括物权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部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仅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部分改变。物权主体的变更,实际上导致物权取得或分改变。物权主体的变更,实际上导致物权取得或消灭的结果,因此,物权变动中所指的变更,仅指消灭的结果,因此,物权变动中所指的变更,仅指狭义的变更,即物权内容及客体的变化,物权内容狭义的变更,即物权内容及客体的变化,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不影响物权整体内容的物权的范围、的变更,是指不影响物权整体内容的物权的
6、范围、期限等方面的变化,例如抵押权担保范围的变化、期限等方面的变化,例如抵押权担保范围的变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的变化等。物权客体的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的变化等。物权客体的变更,是物权客体在数量上的增减或价值上的改变例更,是物权客体在数量上的增减或价值上的改变例如物权客体因附合而增加等。如物权客体因附合而增加等。(二)物权的变更(二)物权的变更物权的消灭,是指从原物权人的角度出发,其物权的消灭,是指从原物权人的角度出发,其物权丧失,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物权丧失,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不仅原物权人丧失了物权,而且物权本身不存在,不仅原物权人丧失
7、了物权,而且他人也未取得物权,例如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他人也未取得物权,例如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等。相对消灭是指原物权人虽然因期限届满而消灭等。相对消灭是指原物权人虽然丧失了对某物的物权,但相应地,其他人取得了该丧失了对某物的物权,但相应地,其他人取得了该物的物权,例如通过买卖而使卖方丧失标的物的所物的物权,例如通过买卖而使卖方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方取得所有权。有权而买方取得所有权。(三)物权的消灭(三)物权的消灭1标的物灭失。一般情况下。物权因标的物标的物灭失。一般情况下。物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的灭失而消灭。2混同。物权上的混同是指两个以上的物权混同。物权上的混同是
8、指两个以上的物权归属于同一主体,且一个物权的支配内容可以包归属于同一主体,且一个物权的支配内容可以包含另一物权而无共同存在的必要。出现混同时原含另一物权而无共同存在的必要。出现混同时原则上只保留一个物权,其他物权消灭。则上只保留一个物权,其他物权消灭。3抛弃。是依物权人的意思,放弃对物的支抛弃。是依物权人的意思,放弃对物的支配权,使物权消灭的单方行为。物权因抛弃而消配权,使物权消灭的单方行为。物权因抛弃而消灭。灭。4其他原因。物权还可因法定或约定期限届其他原因。物权还可因法定或约定期限届满、时效超过、撤销行为等原因而消灭。满、时效超过、撤销行为等原因而消灭。引起物权消灭的具体原因主要如下:引起
9、物权消灭的具体原因主要如下:在在物物权权变变动动的的各各种种事事由由中中,最最为为普普遍遍、重重要要的的是是因因法法律律行行为为引引起起的的物物权权变变动动。但但法法律律行行为为须须具具备备哪哪些些具具体体要要素素才才产产生生物物权权变变动动,是是物物权权法法理理论论和和立立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法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一、物权变动要素的立法模式一、物权变动要素的立法模式1.意思主义模式意思主义模式2.物权行为模式物权行为模式3.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结合模式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结合模式第二节第二节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一)意思主义模式一)意思主义模式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又称为债权意思
10、主义,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又称为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直接结果,物权的是指物权变动是债权行为的直接结果,物权的变动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成立,不以交付、变动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成立,不以交付、登记为生效要件,不承认有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登记为生效要件,不承认有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物权行为存在。此种立法模式以法国民法的物权行为存在。此种立法模式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典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转移。债的效果而转移。”日本民法典在这一问日本民法典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与法国民法
11、典基本相同的做法。题上采取了与法国民法典基本相同的做法。物权行为模式又称为物权形式主义模式或抽象物物权行为模式又称为物权形式主义模式或抽象物权契约模式,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这种模式的权契约模式,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这种模式的基本内容是: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确立债的基本内容是: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确立债的关系的意思表示即债权契约以外,还必须存在一个独关系的意思表示即债权契约以外,还必须存在一个独立于债权契约之外、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意即物权立于债权契约之外、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意即物权契约,物权的设定、转移,必须要有与债权行为分离契约,物权的设定、转移,必须要有与债权行为分离的物权行
12、为。的物权行为。物物权权行行为为的的理理论论是是德德国国法法学学家家萨萨维维尼尼在在现现代代罗罗马马法法体体系系一一书书中中提提出出的的,他他指指出出:私私法法上上的的契契约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二)物权行为模式(二)物权行为模式(三)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结合模式(三)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结合模式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结合模式又称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或意思主义与登记交付结合模式又称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或折衷模式,这一模式以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折衷模式,这一模式以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为代表。折衷主义模式的基本内容是: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
13、代表。折衷主义模式的基本内容是: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存在质权关系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履行时,除了当事人之间存在质权关系的意思表示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等法定形式要件;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登记或交付等法定形式要件;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物权变动的意思实质上是合一的,不承认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还有一的意思实质上是合一的,不承认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还有一个物权的合意;物权的变动仅须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再加上个物权的合意;物权的变动仅须在债权的意思表示之外再加上登记或交付即可,不认为有另外的物权合意和独立的物权行为登记或交付即可,不认为有另外的物权合意和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
14、,同时当然也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变动的效的存在,同时当然也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变动的效力要受到债权关系的影响。力要受到债权关系的影响。民民法法通通则则第第72条条规规定定:“按按照照合合同同或或其其他他合合法法方方式式取取得得财财产产的的,财财产产所所有有权权从从财财产产交交付付时时起起转转移移,法法律律另另有有规规定定或或当当事事人人另另有有约约定定的的除除外外。”以以上上规规定定实实际际上上指指明明,物物权权的的变变动动除除了了当当事事人人之之间间有有合合同同等等债债权权关关系系或或继继承承、征征收收等等合合法法事事由由外外,只只要要进进行行登登记记或或交交付付即即可可,不
15、不需需要要另另有有物物权权合合意意或或物物权权行行为为,可可见见我我国国现现行行立立法法在在物物权权变变动动要要素素问问题题上上采采取取的的是是意意思思主主义义与与登登记记或或交交付付相相结结合合的的模模式式,如如法法律律无无专专门门的的强强制制性性规规定定,动动产产物物权权的的变变动动,也也可可以以由由当当事事人人在在合合同同时时约约定定,未未必必一一定定以以交交付付为要件。为要件。二、我国物权立法选择的物权变动要素模式二、我国物权立法选择的物权变动要素模式 【一房两卖案】【一房两卖案】王某于王某于2001年年12月月20日,与成远房地产公司签日,与成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订商
16、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御东花园御东花园”商品房一套,商品房一套,向成远公司分向成远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但万余元。但随后成远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随后成远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2004年年7月月21日,成远公司告知王某,拒绝日,成远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王某万余元。王某不愿接受
17、补偿费,意欲买到所预购的房屋,遂向法不愿接受补偿费,意欲买到所预购的房屋,遂向法院请求和成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院请求和成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一、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某些特不动产登记在物权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某些特定的动产(主要是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物权,定的动产(主要是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物权,法律上通常也采用了登记的管理和公示方法,其效果法律上通常也采用了登记的管理和公示方法,其效果与不动产登记相同。与不动产登记相同。在国外物权法上,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宜的机关是在国外物权法上,负责不动产登记事宜的机关是统一的,即所谓统一的,即所谓“统一登记制
18、统一登记制”。而在我国,目前实。而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行的是“分别登记制分别登记制”,这种现状存在很多弊端。不,这种现状存在很多弊端。不动产的登记,一般应经过申请、受理、审验、登记与动产的登记,一般应经过申请、受理、审验、登记与发证等程序。发证等程序。第三节第三节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的交付是登记主管机关专门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的特是登记主管机关专门登载记录物权变动事项的特定簿册,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有效根据。不动产定簿册,是证明不动产物权状况的有效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在依法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关制权属证书,是在依法办理完登记手续后由登记机关制作并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
19、有权利的证据的书件。作并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据的书件。当权属证书的内容与登记簿中的记载出现不一致的当权属证书的内容与登记簿中的记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除法律有特殊情况时,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外,权属证书占有的移转,并不意味着物权变动规定的外,权属证书占有的移转,并不意味着物权变动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着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林权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着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林权证等多种不动产权属证书并行的情况。在完善物权登记证等多种不动产权属证书并行的情况。在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时,学者们建议登记证书也应统一化、规范化。制度时,学者们建议
20、登记证书也应统一化、规范化。登记簿与权属证书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在形式主义或债权形式主义法制下,均实行的在形式主义或债权形式主义法制下,均实行的是实质主义登记,不动产登记具有四个方面重要的是实质主义登记,不动产登记具有四个方面重要的效力:其一,决定物权变动能否发生的效力,即形效力:其一,决定物权变动能否发生的效力,即形成力;其二,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三,善意保成力;其二,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三,善意保护效力;其四,交易风险警示效力。护效力;其四,交易风险警示效力。依法理,在因登记错误而给真正的权利人或交依法理,在因登记错误而给真正的权利人或交易的相对人造成损失时,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易的相
21、对人造成损失时,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的一些做法应当加以改变和完善。登记主我国现行的一些做法应当加以改变和完善。登记主要分为: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要分为: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与涂销登记。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与涂销登记。登记的效力与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登记的效力与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二、动产的占有与交付二、动产的占有与交付(一)现实交付(一)现实交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律行为取得动产物权,自动产交付时生效。依法律行为取得动产物权,自动产交付时生效。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中所讲的交付
22、,指的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中所讲的交付,指的是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即一方将物的直是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即一方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现实交付,可以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行为。现实交付,可以是受让人自提标的物,也可以是让与人送交标是受让人自提标的物,也可以是让与人送交标的物。现实交付还有委托交付与拟制交付两种的物。现实交付还有委托交付与拟制交付两种特殊形式,在实践中也具有重要意义。特殊形式,在实践中也具有重要意义。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所谓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不现实交付动产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不现实交付动产而采用变通的或
23、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而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观念交付主要包括简易交付(又的交付方式。观念交付主要包括简易交付(又称在手交付)、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或返称在手交付)、指示交付(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占有改定三种形式。观念还请求权的让与)、占有改定三种形式。观念交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但观交付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但观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毕竟未伴随念交付中的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毕竟未伴随有标的物占有的移转,因此,不具备完整的公有标的物占有的移转,因此,不具备完整的公示作用,也不具有公信力。为维护交易的安全,示作用,也不具有公信力。为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上通常有必要对其适用及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上通常有必要对其适用及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予以适当的限制。效力予以适当的限制。(二)观念交付(二)观念交付思考题:思考题:1 1、什么是物权变动?其变动的原则是什么?、什么是物权变动?其变动的原则是什么?2 2、简述、简述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3 3、我国物权变动应采用什么模式?、我国物权变动应采用什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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