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基本原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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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物权基本原理 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学课题组制作民法学课题组制作2/6/2023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学习目标n n了解:物权法的概念。了解:物权法的概念。n n理解: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理解: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的调整对象。n n掌握: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及其掌握: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及其原则;物权法的原则。原则;物权法的原则。2/6/2023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本章纲目n n第一节 物权概述n n第二节物权法概述2/6/2023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知识网络图知识网络图 物权基本原理物权概述物权法概述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效
2、力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特征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概念2/6/2023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第一节 物权概述n n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n n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n n三、物权的种类三、物权的种类三、物权的种类三、物权的种类n n四、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效力n n五、物权的变动五、物权的变动五、物权的变动五、物权的变动2/6/2023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n n(一)物权的定义(一)物权的定义n n(二)物权的客体(二)物权的客体n n
3、(三)物权的含义(三)物权的含义n n(四)物权的本质(四)物权的本质2/6/2023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一)物权的定义n n物权法第物权法第2 2条第条第3 3款:款:n n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特定的物享有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n n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得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支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2/6/2023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二)物权的客体(二)物权的客体n n根据物权法第根据物权法第根据物权法第根据物权法第2 2条第条第条第条第2 2
4、款:款:款:款:n n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n n 物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包括物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包括物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包括物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随。随。随。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事物的不断出现,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事物的不断出现,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事物的不断出现,着现代社会
5、和经济的发展,新事物的不断出现,民法上物的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除了传统的有民法上物的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除了传统的有民法上物的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除了传统的有民法上物的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除了传统的有形物之外,无形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物权形物之外,无形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物权形物之外,无形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物权形物之外,无形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标的。的标的。的标的。的标的。2/6/2023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三)物权的含义n n1 1、物权是一种、物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权,是一种,是一种支配权支配权n n2 2、物权是、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之一种
6、n n3 3、物权也是、物权也是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之一种之一种2/6/2023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四)物权的本质n n物权人对物进行依法物权人对物进行依法管领支配管领支配并可以寻求并可以寻求排他性排他性保护的绝对权,即物权具有保护的绝对权,即物权具有对世性对世性。这是与具有。这是与具有对人性的债权的本质区别。对人性的债权的本质区别。2/6/2023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二、物权的特征二、物权的特征n n(一)(一)主体主体上的上的对世性对世性n n(二)(二)客体客体上的上的特定性特定性n n(三)(三)权能权能上的上的支配性支配性n n(四)(四)行使行使上的上的绝对
7、性绝对性n n(五)(五)效力效力上的上的排他性排他性2/6/20231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三、物权的种类三、物权的种类n n(一)自物权和他物权(一)自物权和他物权n n(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n n(三)主物权与从物权(三)主物权与从物权n n(四)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四)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n n(五)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五)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n n(六)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六)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2/6/2023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一)自物权和他物权n n 标准:根据民事主体所支配的标准:根据民事主体所支配
8、的物的所有权人物的所有权人的的不同不同n n 自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这在物权法上称为所有权,即对自己的物支配,这在物权法上称为所有权,即对自己的物支配,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n n 他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他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即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能,主要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处分的权能,主要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6/20231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二)动
9、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n n 标准:根据物权的标准:根据物权的客体客体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权利利n n 动产物权是民事主体对动产所享有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民事主体对动产所享有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权动产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权利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一定权利所享有的物权,比利物权是民事主体对一定权利所享有的物权,比如在知识产权上设定质押权(质权)。如在知识产权上设定质押权(质权)。2/6/20231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三)主物权与从物权n n 标准:根据标准:根据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n n 主物权是民事主体所
10、享有的能够独立存在的主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物权;n n 从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必须依附于其他从物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就不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就不会产生这一物权,其他权利的灭失,也会导致该会产生这一物权,其他权利的灭失,也会导致该物权的灭失。物权的灭失。2/6/20231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四)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n n 标准:根据民事主体对物的标准:根据民事主体对物的支配范围支配范围不同不同n n 完全物权是民事主体可以全面支配物所享有的完全物权是民事主体可以全面支配物所享有的物权,含有占有、
11、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基本物权,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基本权能;权能;n n 限制物权是民事主体在特定范围内支配物所享限制物权是民事主体在特定范围内支配物所享有的物权,限制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或者一有的物权,限制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或者一定方面行使支配权能。定方面行使支配权能。2/6/2023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五)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n n 所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支配的物享有的占有、所有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支配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物权;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的物权;n n 用益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使用价用益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
12、使用价值而享有的物权;值而享有的物权;n n 担保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交换价担保物权是民事主体为了实现他人物的交换价值以担保自己的债权所享有的物权。值以担保自己的债权所享有的物权。2/6/20231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六)有期物权和无期物权n n 标准:根据物权的标准:根据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存续有没有期限n n 有期物权是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比如典有期物权是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比如典权、抵押权等,都是有一定存续期间的;权、抵押权等,都是有一定存续期间的;n n 无期物权是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无期物权是没有一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比如所有权,通常没有法律
13、或者合同限定所权,比如所有权,通常没有法律或者合同限定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权利是有期的。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权利是有期的。2/6/20231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四、物权的效力四、物权的效力n n(一)支配效力(一)支配效力n n(二)排他效力(二)排他效力n n(三)优先效力(三)优先效力n n(四)请求效力(四)请求效力n n(五)追及效力(五)追及效力n n n n司考链接一2/6/2023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五、物权的变动五、物权的变动n n(一)定义(一)定义n n(二)原则(二)原则2/6/2023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一)定义n n 物权的变动是指
14、物权的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的总称。物权的发生,就是民事主体取得了物权。称。物权的发生,就是民事主体取得了物权。n n 物权的变更,就是物权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物权的变更,就是物权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发生了变更。发生了变更。n n 物权的消灭,就是物权的丧失,包括相对丧失物权的消灭,就是物权的丧失,包括相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形。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形。2/6/20232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二)原则n n1 1公示原则公示原则 n n2 2公信原则公信原则 2/6/20232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公示原则n n(1 1)定义)定义n n(2 2)
15、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n n(3 3)动产交付)动产交付2/6/2023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1)定义n n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2/6/20232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2)不动产登记n n 不动产登记主要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不动产登记主要是指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动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之类的不动产变动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6、,当然,如果法律另有当然,如果法律另有规定,自属除外。规定,自属除外。n n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根据物权法的最新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理。根据物权法的最新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料。n n司考链接二2/6/20232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3)动产交付n n 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转移。但民商事交易日趋多元化,
17、交付方式也突破了传统的现实交付,出现了所谓“观念交付”。2/6/2023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n n动产交付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动产交付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动产交付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动产交付在法律上的效力主要有两种立法例:n n 一是一是交付公示主义交付公示主义,以转移占有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以转移占有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即在转移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发法,即在转移占有前,动产物权的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生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n n 二是二是交付要件主义交付要件主义,即以转移占有为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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