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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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的通知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7-21 信息来源: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文 号:成建质监发200922 号各区(市)、县质监站,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自我市开展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作以来,各级监督机构不断强化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力度,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程质量逐步提高。随着监督工作的深入,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节能工程在保温材料供应和施工环节等方面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不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如减少检测的数量和项目)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现象,同时,还发现有建设和施工单位擅
2、自变更设计和降低设计标准、违反强制性条文等现象,影响到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验收规范),统一监督执法尺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节能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也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的一项举措。目前,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深入人心,广大市民对房屋建筑保温节能工作及其质量情况十分关心,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良好环境正在形成。但建筑节能工作不仅政策性、技术性强,而且涉及面广,推行难度较大。
3、各单位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从国家战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出发,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到位。二、加强监管,保证监督工作质量落到实处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建设各方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中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情况。(一)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1、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有关要求,对已备案的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当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确需修改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并重新备案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的强制性标准
4、和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各种材料和设备。对在保温节能工程中使用“四新”技术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保温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须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委托给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依照现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2、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不断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对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及时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应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技术参数等。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计节点和具体的做法应详细、明确(如热桥等部位)。3、监理单位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过
5、程监理和质量控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制定符合建筑节能工程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及构配件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工程监理完成后,监理企业应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4、承揽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将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落实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检验,将合格的
6、建筑节能材料和构配件用于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工序质量控制,重点加强保温层厚度、外墙悬挑构件及附墙部件、窗口外侧四周墙面、热桥等部位等保温处理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试样的留置工作,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检测工作,对在建筑节能检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和检测情况,应及时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完善过程质量监管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将其纳入重点(必检)监督项目。监督机构应安排人员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隐蔽前的
7、监督检查。同时,加强过程随机巡查工作。2、监督检查中除依据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外,尚应对保温节能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技术质量文件、检验测试报告等进行抽查。3、保温节能工程施工完毕后,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对保温节能工程进行专项质量验收,质量验收报告和相关质量文件应报监督机构查验备案。4、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发现存在有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工程擅自变更设计和相关审查备案手续不完善、施工质量达不到建筑节能技术标准、检测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存在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应责令有关责任主体改正
8、。5、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时,应加强对建筑保温节能工程相关质量文件的查验工作。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得安排竣工验收监督,并责令改正。三、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信誉管理,严格处罚程序对在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有违反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的质量责任主体和机构,除责令改正外,应对违规主体和人员的采取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扣分等措施,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此通知。附件 1、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检查要点(土建部分)附件 2、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项目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 OO 九年五月十五日附件 1、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检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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