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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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待岗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活力,使企业更能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推行、完善职工的用工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在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责令待岗人员;(二)无法胜任现有岗位工作人员;(三)在周期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经公司决定需要待岗培训的人员;(四)因部门的机构调整、撤销、合并,减产,患病医疗期满等情况,单位提供了上岗机会,因个人原因未能上岗的员工;(五)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其他应暂时离岗培训的在岗人员。第三条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待岗:(一)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二章第二章待岗处理流程待岗处理流程第四条第四条由所在部门/片区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并书面报送人力资源运营中心,人力资源运营中心签署意见后,交由公司领导确定或因第一章第二条各类情况,由人力资源运营中心拟定名单,报公司领导直接确定的人员。第五条第五条待岗人员确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下发待岗通知书通知所在部门,并由所在部门通知其本人,待岗人员应自接到通知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并将相关证明反馈到所属营业部人资经理,各营业部人资经理在收到交接手续后 3 个工作日内对该人员待岗培训报
3、到时间、地点、培训内容等作出具体安排并通知本人、报到部门及相关部门。第三章第三章待岗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待岗人员管理及工资待遇第六条第六条待岗人员由区域人资进行管理,报各营业部人资经理备案。第七条第七条待岗人员须服从待岗区域管理,待岗期间,必须每天到部门报到并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和会议、学习、活动和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无故不到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日(含)以上,公司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第八条第八条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者,公司原则不予续签劳动合同,作终止劳动合同处理。第九条第九条待岗期限 2 个月为一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人力资源运营中心提供不少于两次上
4、岗机会,仍不能上岗且待岗期满仍未通过待岗考核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第十条待岗人员工资待遇(一)待岗期间工资按泸州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二)若实际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三)待岗员工的各类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由公司代扣代缴。(四)待岗人员差旅费预支、绩效工资及津贴停发。第四章第四章待岗教育培训待岗教育培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培训目的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通过培训,使公司员工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尽快掌握岗位必备知识,增强规范意识,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为推进公司高速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培训原则(一)教育引导的原则;(二
5、)规范管理的原则;(三)帮助提高的原则;(四)提升素质的原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培训内容待岗培训由各营业部人资经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结合个人情况进行培训内容设定、具体培训考核部门负责实施。培训内容主要为以下几类:(一)XX 公司企业文化(二)职业技能与专业技术;(三)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四)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五)各类信息系统;(六)轮换岗位体验培训(七)其他应培训的项目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培训方式通过课堂教学、专题讲座、自学、培训期上岗履责实践等方式进行培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培训管理培训人员所在培训单位必须指定一名专门主管负责培训人员的联系、教育及配合培训考核等工作。第十六条第
6、十六条培训考核(一)待岗人员每周上交本周培训学习报告一份,对学习心得、思想感悟等情况进行书面汇报。由待岗培训部门主管进行打分。(二)各级人事部门根据待岗人员每月出勤情况、培训学习报告得分、工作纪律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以出勤情况(20%)+培训学习报告得分(60%)+工作纪律(20%)=100 分计。(三)培训考核得分作为培训人员重新上岗的主要依据。在本次培训计划内经培训后不合格的人员继续参加下期培训。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培训人员学习管理的规定(一)培训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培训人员学习期间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培训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确需请假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二)培训人员要自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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