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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股实施细则期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期股管理制度制定。第二条本细则由薪酬管理委员会拟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三条本细须经董事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期股管理制度后,方可生效。第四条本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期股被授予人的确定第五条期股授予人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骨干、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员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三总师;经营管理骨干是指:子公司、分公司和职能管理部门正副职。第三章确定被授予人期股分配数量的主要依据第六条被授予人期股分配的数量主要依据本次年度
2、期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总量、被授予人的综合测评系数等因素确定。第七条期股被授予人综合测评系数依据被授予人所在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公司工龄综合确定。第八条岗位的重要性用系数来表示,则主要经营管理岗位的相应系数分别为:董事长,1.0;总经理,0.9;副总经理(三总师),0.8;子公司、分公司和职能管理部门正职,0.5;子公司、分公司和职能管理部门副职,0.4。技术骨干所处岗位的系数由薪酬委员会酌情确定。第九条职称的高低用系数来表示为:教授级高工,1.0;高工,0.8;工程师,0.6;助理工程师,0.4;技术员,0.2。第十条学历的高低用系数来表示为:博士后,1.0;博士,0.9;硕士,0.8;大学
3、,0.7;大专 0.5,;中专,0.4;高中,0.3。第十一条工龄对应的系数为:工龄大于等于10 年,系数为 1.0;工龄小于 10 年,系数为工龄的十分之一。第十二条司龄对应的系数为;司龄大于等于5 年,系数为 1.0;工龄小于 5 年,系数为司龄的五分之一。原单位主要经营性资产重组进入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被授予人,其相应工作期限计入司龄。第十三条期股被授予人的综合测评系数参照下述公式计算:综合测评系数=0.8岗位系数+0.05职称系数+0.03学历系数+0.02工龄系数+0.1司龄系数第十四条薪酬委员会有权力适人力资源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其本身对被授予人的年度业绩考评结果直接调整综合测
4、评系数。第十五条被授予人的期股分配数量参照下述公式计算:个人分配数量=本次年度期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总量个人综合测评系数/全体期股被授予人综合测评系数之和第四章期股行权价格的确定第十六条当期股股票来源于现有国有法人股股东的股权转让时,期股行使价格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依据下列因素拟定:(1)股东大会通过本管理制度前一年度或中期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2)股东大会通过年度计划前一年度或中期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但期股行使价格的确定最终以获有关部门批准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价格为准。当期股股票来源于公司的首次公开招股或上市后的增发新股时,期股行使价格为股票发行价格。第五章期股帐户管理第十七条薪酬工作小组负责期股帐户
5、的日常管理工作、股权转让和认购公司发行股票的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帐户记录每位期股被授予人的期股数量、风险抵押金、期股现金分红、期股行使情况。第十八条期股股票来源于国有法人股转让时,期股对应股份未转让前其所有权属于期股出让方。期股进入行使期限后,被授予人的资金(包括激励基金、自有资金)开始进入公司期股帐户,被授予人拥有期股对应股份的收益权。当被授予人期股帐户资金总额达到股权转让所需的资金额时,资金划入期股出让方帐户,相应股权亦由期股出让方变更为期股受让方所有。当期股股票来源于增发新股时,被授予人行使期股,即是作为公众投资者认购公司发行的股票,具体操作均遵循当时的股票发行程序。第十九条期股行使以后,被授予人即成为公司的注册股东,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下,被授予人行使期股所持股份可以变现、继承、增与、转让,也可用于抵押或偿还债务。第六章期股附则第二十条本细则由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的条款如有任何重大改动、变动,均须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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