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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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管理制度)重庆市农业综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办法理办法(试行试行)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运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运营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运营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2005 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9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业化运营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承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引进外资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的其他资金。第三条扶持范围和对象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运营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重点扶持国家级和重庆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重庆市农综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适当扶持正于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有壹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司”。第二章立项条件第四条产业化运营项目立项条件包括项目、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三个方面。第五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辐射带动能力强,带动农户数量多,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
3、 70%之上(申报项目时附订单合同等证明材料);(二)、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原材料供应有保障;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三)、项目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合理节约、手续齐备;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四)、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财政有偿资金仍款有保障。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壹)龙头企业1、获得市级、区县主管部门批准的龙头企业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了解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要求,愿意为农业产业化运营和农民增收服务;2、运营期于俩
4、年之上且连续俩年盈利,有壹定的运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自筹资金能力;近俩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 级之上(含A 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管理规范,资产情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发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3、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农户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于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农户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 90%;农户成员 100 户之上;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合理,产权明晰,独立核算,盈余返仍。第七条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法人
5、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需要,有壹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第三章扶持政策第八条产业化运营项目采取财政资金有偿无偿相结合,财政投资参股运营和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等扶持方式。第九条财政资金有偿无偿资金相结合的扶持方式。以有偿资金扶持为主(占 75%),仍款期限壹般为 5-6 年;无偿资金(占 25%)主要用于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和培训,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前期工作费。投资规模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确定,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高于 900 万元,不低于 300 万元;壹般项目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地方财政(市、区县)配套资金按中央财
6、政资金 60%(其中:市级 80%,区县 20%)落实,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包括银行贷款)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 10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请有无偿资金,必须以有无偿仍款能力为前提,且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抵押或担保证明。第十条贷款贴息项目扶持方式。中央安排的贴息资金按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5 4 号),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于当年落实银行贷款 1000 万元(含)之上。中央财政对落实银行贷款 5000 万元(含)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为 1 年,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第十壹条投资参股运营项目。
7、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6 年渝财农2006322 号执行。第十二条同壹项目单位、同壹年度只能申报壹种扶持方式,凡企业申报了财政其他资金的,不得再申报农综产业化项目资金。对财政资金连续安排俩年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第四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十三条产业化运营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的申请,自上而下筛选,择优立项,不得越级申报。第十四条产业化运营项目由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同时抄送市财政局。申报重点产业化运营项目需附有资质的咨询公司编制的可研方案;申报壹般产业化运营项目需附项目建议书。第十五条各区县(自治县)必须对拟申报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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