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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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利部 水建1998275 号 1998 年 7 月 8 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报建制度。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报建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利用外资以及其他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工程。工程规模划分按照水利水电
2、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执行。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法规;(二)指导、监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三)审批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立项并且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一)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四)审批国际河流上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第六条各流域机构负资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资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
3、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二)指导、监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三)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大(二)型及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四)审批国际河流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五)审批省区边界河流上兴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六)对报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定期向水利部备案.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水利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具体办法;(二)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作;(三)审批辖区内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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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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