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pdf
《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pdf(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陕西省人民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3月30日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归档、卷宗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的综合系统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相
2、互协作,相互监督的要求,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增强流程管理的系统性、公开性和时效性,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各环节的协调工作。第二章立案第四条第四条对于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案件,申请执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以及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执行申请书、确认申请以及赔偿申请之日起 7 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 7 日内决定立案的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 7 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委员
3、会办公室应及时移交立案庭登记编号。减刑、假释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有关案卷材料之日起 7日内立案。第五条第五条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诉讼费用次日起 3 日内立案。第六条第六条对于下级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案件、刑事复核案件、请示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次日起5 日内立案。第七条第七条上级法院发回下级法院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应将案卷材料发送下级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下级法院的审判管理部门签收登记后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第八条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做出提
4、审、再审裁定(决定)送达的次日立案。第九条第九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应在 2 日内将案件移送赔偿委员会。申诉、申请再审案件、赔偿确认案件、复议案件、异议案件、涉仲裁案件应当由立案庭在调齐案卷材料之日起 3 日内立案。对经本院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庭立案后由负责审理的审判业务部门调取本院的案卷材料。第三章分案第十条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立案庭电脑随机分案为主、审判业务部门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对所受理的案件实行分配。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根据案件类型和各审判业务部门的
5、职能分工,由电脑结合法官未结案件数量直接将案件随机分配到案件积存数处于“末位”的承办法官。如认为循环分配更合适的,也可以实行循环分配。审判业务部门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时按照特殊分工进行分配。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将案件移送各审判业务部门的内勤,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案;(一)一般应根据各合议庭或法官的案件积存数量,将案件随机分配到案件积存数处于“末位”的合议庭或法官,或者将案件随机循环分配至合议庭或法官;分配到合议庭的,再由合议庭审判长在合议庭内循环分配确定承办法官。(二)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对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有特殊分工的,分案时按照特殊分工分配到合议庭或法官;分
6、配到合议庭的,再由合议庭审判长在合议庭内循环分配确定承办法官。(三)审判业务部门内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合议庭审理案件范围的,分案时按照地域分工分配到合议庭或法官;分配到合议庭的,再由合议庭审判长在合议庭内循环分配确定承办法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业务部门庭(局)长可以更换承办法官:(一)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二)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一个月以上的。(三)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四)其他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审判业务部门庭(局)长认为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应当经庭(局)长会议或者庭务会议进行研究
7、后确定更换。审判业务部门庭(局)长更换承办法官后,应当在案件立案流程信息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将分案信息的变动情况及时输入电脑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第四章审限管理第一节各类案件的审限第一节各类案件的审限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类案件的实际审理期限为从立案庭立案次日起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审限的为超审限,但是在法定审限届满前按本办法办理审限延长、中止和不计入审限的除外。需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相关业务庭应在审理期限届满 15 日前报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审查,由审判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院长批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类案件的具体审理期限为:(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
8、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等有关程序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另行审判的,有关审理期限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
9、限执行。(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省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省法院审理第
10、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省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省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为三十日。(五)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因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
11、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确认申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六)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呈报省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知委托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
12、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时执行。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生效的判决、裁定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上述期限仍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七)减刑、假释案件和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案情复杂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八)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审批,可以再延长三个月;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
13、,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审批,可以再延长一个半月;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本院院长审批,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九)各类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不服第一审行政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十)各类请示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二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十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二个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如决定予以承认和
14、执行的,审理期限为二个月,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应在二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立案庭应在立案时将案件审限计算时间进行登记、输入电脑。审限管理部门应对审限实行跟踪管理。第二节审限变更第二节审限变更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合理安排开庭和各项审判事务,在审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提高诉讼效率。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案件审理(执行);(一)刑事案件1、自诉人或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或下落不明,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2、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二)民事案件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
15、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三)行政案件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
16、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四)执行案件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7、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10、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审(执)限内难以结案的,可以延长审(执)限;(一)刑事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5、二审拟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二)民事案件1、案情疑难、复杂;2、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3、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团诉讼等需要做调解工作的;4、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暂缓审理的;5、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三)行政案件1、案
18、情疑难、复杂;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需要做协调工作;3、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4、其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情形。(四)执行、国家赔偿等案件,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审限。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限中断,重新计算审限;(一)刑事公诉案件需要补充起诉、补充侦查的,从补充起诉状或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之日起重新计算。(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将证明审限中断的原因和重新计算审限时间的有关材料告知立案庭,由立案庭重新计算审限。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下
19、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需要延期审理的期间;1、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2 2、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决定延期审理十日内的时间;3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的期间;4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5 5、上诉人、抗诉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院需要调查核实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6 6、对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需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案件 审判 流程 管理办法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