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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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 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抗旱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2、、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含县级市和按县管理的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一)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 3%;(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 万元;(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
3、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第六条 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一)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名单见附表。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防汛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统一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其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分成比例等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一)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
4、移支付资金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计提和划缴入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二)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代征的水利建设基金缴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第九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长江、汉江等大江大河主要干支流、中小河流、湖泊1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DP05b_205_215TC005 092-661 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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