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会计档案及财务工作交接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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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档案及财务工作交接管理会计档案及财务工作交接管理(一)管理规定1.1.会计档案的定义会计档案的定义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等会计专业材料。2.2.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原始单据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会计报告类:月报、季报、年报、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
2、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3.3.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档案的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公司财务部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有专人负责保存会计档案,顺序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公司惠州片区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公司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公司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岗实行统一保管。异地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档案由控股公司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要求自行保管。4.4.会计档案的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
3、公司财务部与综合管理部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各下属异地控股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解散、重组等情形时,会计档案应移交给控股方或由投资双方协商确定移交一方进行保管。5.5.会计档案的借阅会计档案的借阅公司财务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
4、并办理登记手续。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放回原处。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写、拆封和抽换。6.6.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的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部门领导审查,主管领导批准。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应当销毁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已保管期限的内容。销毁时应有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档案上签名或盖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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