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印发《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_湖南省企业登记网官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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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企业国有资产有序流转,保障产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22120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财产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
3、)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活动。 第四条 在省产交所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的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允、公正、竞争的原则。省产交所应当根据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产权交易根据受理转让
4、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其次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八条 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前,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内部决策、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转让方填写产权交易挂牌转让申请书向省产交所提出转让申请。省产交所对转让方供应的须保密的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第十条 托付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交易的标的; (二)托付事项的要求和标准; (三)协议履行的期限; (四)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向省产交所提交产权转让
5、公告所需如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根据有关规定须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一)产权交易挂牌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材料等法定权属文件;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转让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文件或证明文件; (五)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以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看法书; (九)转让标的的状况说明; (十)授权托付
6、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托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省产交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若为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第十二条 省产交所收到本规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精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允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省产交所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挂牌转让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省产交所应当将书面审核看法刚好告知转让方。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状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
7、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状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全部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状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
8、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状况; (八)产权交易合同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须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接着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 转让方可以依据标的企业实际状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实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允竞争的内容。省产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推断标准供应书面说明或
9、者详细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看法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加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加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纳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明确交易保证金的数额、交纳
10、时限和处置方式等,保证金的有关管理事项根据湖南省产权交易所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执行。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其次十条 转让方应当托付省产交所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省产交所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其次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省产交所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其次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别缘由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省产交所
11、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其次十三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其次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
12、向 其次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到省产交所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其次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填写产权交易意向受让申请书向省产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意向受让方对向省产交所报送的材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其次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省产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体资格材料:法人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理人的授权托付书及两者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章程、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外商需提交经中国认可的鉴证机构鉴证的商业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二)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上级主
13、管部门同意受让批文; (三)资信证明(不少于收购价款或首期价款的银行存款证明); (四)多个意向受让方联合收购托付协议以及托付书; (五)涉及管理层受让的需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受让的还须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产交所认为必要的材料。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若为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其次十八条 省产交所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 其次十九条 资格审查通过后,省产交所应当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挂牌转让信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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