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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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清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产管理,确保公司财产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依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第三条第三条财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库存种子、在产品、低值易耗品、出租财产等。(二)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三)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第四条第四条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范围,分
2、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期终结算时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三类:(一)对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二)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三)对库存现金每日终了进行清点。第五条第五条财产清查按照清查的时间划分,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大清查工作;(二)遇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时,必须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盘清查,并编制清查报表;(三)人员调动时,必须对所保管的财产物资、经办的债权债务进
3、行清查;(四)部门/单位负责人更换时,必须对部门/单位的财产物资进行清查。第二章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与分工第六条第六条开展全部清查时,应成立由公司高层领导、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第七条第七条开展局部清查工作时,也要由专人负责,制定好清查计划,确定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以使清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第八条第八条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租资产、专项物资、库存材料、库存种子、在产品由企业管理部负责清查,其余资产由财务管理部负责清查。第三章财产清查准备第九条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应将截止日期前发生的收付款项、库存物资的增加、减少情况,
4、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全部登记入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第十条第十条企业管理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的各类物资明细账应与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仓储工作人员及物资保管人员将各项实物进行清理,分门别类,排列整齐,并分别挂上标签,标明实物的规格和结存数量,并准备好日常工作账簿。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清理地点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衡器具,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第四章进行财产清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实物的清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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