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仓储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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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电子商务仓储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跨境电子商务仓储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专用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监管水平,规范作业秩序,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26号)、宁波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项目业务及技术实施方案等,结合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跨境电子商务仓储企业,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跨境专用区域内作业车辆、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监管规定,维护跨境作业秩序。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等级评定企业等级评定第四条跨境贸易电子商
2、务企业管理初始基准分为 50分,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首次认证时,企业若无符合海关监管标准的软硬件系统(如带顶扫装置的自动分拣流水线,实现动态管理功能的仓库管理系统等),则初始基准分为45分.第五条高级认证企业认定标准:(一)月度未被扣分且考核分值高于 50分(包含50分)的;(二)高级认证企业在月度考核中一旦产生扣分,取消高级认证企业资格,降为一般认证企业;(三)企业扣分后考核分值不低于50分的,该次扣分不纳入高级认证企业认定的月度扣分次数;(四)高级认证企业原则上从一般认证企业中认定.第十条 一般认证企业认定标准:(一)考核分值在4049分
3、的企业;(二)一般认证企业考核分值低于41分(不含41分)时,即刻取消一般认证企业资格,降为一般信用企业;(三)一般信用企业考核分值达到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的,于下一月度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第六条一般信用企业认定标准:(一)考核分值在30-39分的企业;(二)一般信用企业考核分值低于30分时(不含30分),即刻取消一般信用企业资格,降为失信企业;(三)失信企业考核分值达到一般信用企业标准,且整改期已满并完成整改目标的,即刻认定为一般信用企业。第七条失信企业认定标准:(一)考核分值在029分的企业;(二)失信企业考核分值低于10分时(不含10分),即刻取消该企业运营资格;(三)失信企业自升级为一般信
4、用企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第三章第三章 管理原则和措施管理原则和措施第八条高级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一)大型促销活动或其他原因需加班作业的予以优先保障;(二)进境进仓、库间流转等入仓待检货物优先查验放行,依申请可以实施“门对门”查验;(三)布控包裹优先查验,上架申请优先审核;(四)包裹流水线抽检比例视情设为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第九条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一般认证企业参照现行海关监管模式操作。包裹流水线抽检比例设为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第十条一般信用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一)包裹流水线抽检比例视情设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二)非工作时间不允许包
5、裹验放操作.第十一条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一)每月进行一次实货盘点,必要时要求企业停业配合;(二)包裹流水线抽检比例设为 100,抽查包裹均须经海关监管流水线验放。第四章第四章 加、扣分实施方法加、扣分实施方法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扣 1 分:(一)库内货物未按不同性质存放于指定区域,或者仓库管理系统显示存放区域与实际区域不符,造成存放混乱、混淆等情事;(二)库内货物管理混乱,盘存工作中不能为海关监管人员提供有效指引的;(三)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月度盘存报告等报表(每延期1 个工作日扣 1 分)或数据上报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四)每日漏过机比例超出千分之一的;(五)企业私自扫描
6、空面单进行解锁放行的;(六)违反退货管理规定,退货包裹未存放于指定区域,未指定专职负责人员进行退货包裹接收处理的;(七)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系统报警数据,并且在报警后一周内未及时处理的;(八)累计两次在盘库过程中超时未盘清(原则上每四项货物盘点时间不超过一小时)的。(九)上架申请尚未审核通过,货物擅自移入存储区的;(十)被布控但尚未查验的货物出现已上架销售情况的;(十一)放行包裹未及时打印载货清单给快递企业出卡口核注的,或载货清单核注不及时、不准确的;(十二)连续 2 次盘存数据与系统数据不符,或自盘库报告签收之日起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补税、改单等后续手续的;(十三)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进出区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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