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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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余车辆一律封存,车辆钥匙和有关证件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第五条第五条司机必须及时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必须记载完全,有用车人签字,否则财务拒绝报销行车费用及司机出车补助费。第三章车辆调度第六条第六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调度管理制度,使用车辆要认真填写用车审批单,经矿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工作重要程度和时间的先后顺序协调安排车辆,严禁驾驶员在没有调度指令的情况下驾驶公车外出,严禁领导人员自驾公车。车辆调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所有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综合管理部方可派车,必须填写用车单,第一联由车辆调度登记后交给驾驶员,第二联留存。(二)矿要保证一台备用车在矿区范围内待令,非紧急情况不得调离。
2、第七条第七条驾驶员要按“用车单”写明的行车路线及抵达地行驶,不准绕道拐路延长出车时间。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乘双方共同承担。办理报销手续时,按“用车单”上所规定的路线及抵达地如实填写出车起止里程数和时间。第四章车辆维护和保养第八条第八条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税费、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装饰、装修等各项费用)由财务部按照 2011 年公司对矿井车辆费用控制标准,实行单独列项和单车定额核算,按规定支付费用。第九条第九条为保证车辆良好的运行状况,根据车辆保养的具体规程,所有车辆必须做到有计划定期保养检修;进行保养检修时,驾驶员必须盯守现场把关,保证
3、质量。(一)所有车辆必须在矿指定的修理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及检修,保养时间以车辆保养手册规定为准。车辆运行、维护、维修费用由财务部门集中转账支付,禁止个人自行办理。(二)除正常维修更换配件外,其他汽车装饰及用品一律由综合管理部统一配备,驾驶员一律不准自行购买。(三)车辆发生意外,驾驶员必须立即报告车辆保险公司,意外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保险公司办理,原则上矿不承担费用。(四)矿为每台车辆建立保养和维修档案,以备查档。第十条第十条建立车辆备品备件及废旧物资登记制度。采购和领取备品备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在修理厂统一购买后由财务转帐支付费用;对车辆废旧零配件,实施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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