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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工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工商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工商信息化建设,包括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及相关设备配置.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第二章第二章组织管理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
2、局信息办)设在省局经济信息中心,是省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省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决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第五条涉及全省工商系统信息化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及省局机关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由省局信息办统筹实施。第六条省局信息办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业务和技术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第七条省局业务处室、单位负责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业务需求、应用系统试点推广、参与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工作;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确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标准,审核项目建设技术需求,督导项目实施和参与项目验收等,并负责运行维护。第八条各市州工商局参照省工商局建立健全信息化
3、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履行指导本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和应用推广工作的职责。第九条各地自行组织的一般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将建设方案报省局信息办备案。第三章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十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年度申报由相关业务部门向本级工商局信息办提出,并须提供相应的业务需求说明。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意见。第十二条经专家论证后的建设项目,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按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并报本级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第四章第四章项目实施项目实施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
4、标。第十四条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需求方案,切实履行合同,加强项目管理。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第五章第五章验收与绩效评价验收与绩效评价第十八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在正常试运行满 3 个月后或按合同规定进
5、行项目验收。第十九条项目验收由信息化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包括设备使用说明、技术文档等,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组织实施。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参加人员应当有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及使用单位、信息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质量保修及维护责任,时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 2 年。第二十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一定时间段内,应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目标、效益、作用、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和评价。第六章第六章资金及资产管理资金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列入批准机关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形成的科研成果、著作权或专利权等,除特殊约定外,由本级工商局所有。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变更记录、技术资料、图纸、文档等,是记录建设过程、明确权利和责任的重要档案,应收集齐全备案。一份由本级工商局信息办保管,一份由档案管理部门存档。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本办法由省局信息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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