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1.pdf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1.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1.pdf(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 年 12 月 27 日国务院公布)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 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第三条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卫生部确定。第二章第二章精神药品的生产精神药品的生产第四条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导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精神药品的原料和
2、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第五条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年度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第六条 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按国家计划调拨,生产单位不得自行销售。第七条精神药品的原料和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原料和制剂的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
3、、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在生产精神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第三章第三章 精神药品的供应精神药品的供应第八条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的经营单位统一调拨或者收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由县以上卫生行政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第九条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的计划,综合平衡后与生产计划一并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供应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
4、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下达。第十条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不得在医药门市部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当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处方应留存两年备查。医疗单位购买第一类精神药品,需持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转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在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精神药品购用卡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十一条科研和教学机构因科研和教学需要的精神药品,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指定的医药经营单位供应。第四章第四章 精神药品的运输精神药品的运输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托运精神药品(包括邮寄),应当在贷物的运单上,写明该精神药品的具精神药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精神药品 管理 办法 加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