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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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而发生的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劳务工程款,
2、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承包款.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的行为-1-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工会代表职工,可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劳务工程款的支付第五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
3、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本办法所称分包,是指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工程分包。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发包工程第七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第八条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从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内付清分包工程款.第三章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第九条建筑业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2-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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