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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4200814 号为配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3 号)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做好 决策环节的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会制定了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现予公告,请各上 市公司、相关机构和个人遵照执行。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全体董事应当严格履 行诚信义务,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及停复牌工作。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 决议当日或者次一工作日的非交易时间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
2、。董事 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3 号)及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将该预 案或者报告书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承诺,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等承诺和声明应当与上市 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第二条 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 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
3、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 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 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 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第三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 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 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 份的定价基准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获批准的,上市公司 董事会如再次作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应当以该次董事会决议 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第四
4、条 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应当就本次交 易是否符合下列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一)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应 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为 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 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二)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 告前,资产出售方必须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上市公司拟
5、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应当不存在出资不 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 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应当为控股权。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应当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三)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应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四)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 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第五条 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和程序。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交 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对重组方案作出 实质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要交易对象、变更主要标的资产等)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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