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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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并征求商务部意见。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需经认可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绿色市场认证活动。第八条设立、申请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具备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第九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制定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认证程序。第十条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要求开展认证工作;(二)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绿色市场,颁发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决定允许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牌(志);(三)对认证标牌(志)使用情况进行
2、监督管理;(四)对认证市场的持续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和争议工作。第三章认证程序第十一条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一)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三)委托人的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材料;(五)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负责受理委托人的认证申请。认证机构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
3、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第十三条对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委派认证人员,按照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其进行现场审核。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综合评价,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委托人颁发绿色市场认证证书,准许使用绿色市场标牌(志)。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 3 年。第十五条认证机构应当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备案。第十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第十七条认证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 90 天前向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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