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供热管理办法(推荐)_国家供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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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供热管理办法(推荐)_国家供热管理办法 供热管理方法(举荐)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国家供热管理方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 城镇供热管理方法的通知 鄂府发20224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 年第6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保障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依据
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汽、燃油)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供应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方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供应热能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有偿向热用户供应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运用供热单位供应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3、。 第四条 城镇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供热管理机制和供热保障体系,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热的管理工作,并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城镇供热特许经营的详细实施,同时履行以下责任: (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经营安排实施状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监督; (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投诉; (四)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五)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平安等紧急状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六)城镇
4、供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的协调。 (七)城镇供热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及统一调度、集中指挥。 (八)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发改、环境爱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作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热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以及与供热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按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盈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依章规范会员单位行为,坚持和维护行业公允竞争,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 第八条 激励探讨、开发、推广和有安排地应用供用热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推行分户计量用热,提
5、高供热服务质量。 其次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合理布局、统筹支配的原则编制。经批准的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旗区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旗区的总体规划。供热规划一经纳入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供热发展规划确定的热源、供热管网、热力站等城镇供热设施用地。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供热工程,必需符合城镇供热规划,并依据本方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镇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
6、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须要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连接,经专家论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组织技术论证后,根据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城镇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投标方法的规定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担当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供热以及计量技术的规
7、范和标准。 涉及供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供应供热计量、采暖方式、审查合格的供热设施施工图和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等资料,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看法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运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当逐步推行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热系统,实行分户计量收费,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立成本,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由供热单位通过招标程序统一选购、安装,现有采暖房屋也要逐步进行分户限制、节能改造,所需费用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单位和热用户按比例担当。 第十三条 新建小区庭院热网施工图由开发商组
8、织设计,供热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庭院热网由供热企业组织施工,供热单位将庭院热网预留至用户单元门口阀门井处,热网碰接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费用由热用户担当。 第十四条 涉及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供热分户限制计量工程内容,并邀请供热单位参与。供热单位应当查验供热设施是否合格。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供热单位应对一次热网、庭院热网和室内热网及设施,从规划设计、建设要求方面提出规范合理的节能降耗看法,合理布局热能,达到合理供热效果。 建设单位在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十五
9、条 新接暖用户按相关规定交纳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单位负责热源和外管网(包括小区庭院热网)建设。建设单位负责室内管网的建设。 新建用户热力站的建设用地及土建(包括前强电、弱电、给水、排水)由建设单位供应和实施,供热单位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负责设备选购及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担当;热力站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费用由热用户担当。 城镇供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供应商应到供热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参与企业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供热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对供热设施重点部位划定平安爱护范围,热源或供热单位应当在平安爱护范围内设置平安警示标
10、识,并实行相应的平安爱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重点供热设施平安爱护范围内,禁止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影响供热设施平安的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碍供热管网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移动公共供热设施;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液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三)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它供热设施; (四)擅自并网增容或者变更供热设施运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其它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或热源单位等相关单位查询供热设施以及地
11、下管网分布状况。建设工程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平安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的爱护措施施工。 其次十条 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修理、养护和更新,确保平安运行。修理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应当根据下列原则划分: (一)从热源单位出口到各热力站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根据产权担当相应的修理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二)热力站出口到采纳分户限制供热的居民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或者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 (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担当修理养护、更新责任,费用支出访用供热管网修理、养护、更新保障资
12、金。由市、旗区人民政府财政投资更新的供热设施的修理养护责任由市、旗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采纳分户限制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入户阀门为分界点,入户阀门到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全部人担当修理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居民用户以及非居民用户,以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为分界点,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到室内入口处的共用供热设施由房屋全部人共同担当修理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屋全部人担当修理养护、更新责任和费用。 其次十一条 建立城镇供热保障资金制度,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镇供热保障资金的运用范围包括: (一)城镇供热突发事务的应急保障; (二)供
13、热管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三)全市供热应急煤炭的储备; (四)市人民政府探讨确定的其它供热应急保障事项。 修理、养护、更新保障资金根据以下方式筹集: 1.每年由市、旗区两级财政支配专项资金; 2.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其次十二条 本市供热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 其次十三条 新设立供热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牢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
14、固定的、符合平安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及其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本方法实施前设立的供热单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核发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其次十四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综合信用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 其次十五条 供热单位在特许经营期间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不得擅自处置供热设施。 其次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每年将供热设施的基本状况、供热范围和面积以及经营状况向供热主
15、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七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其次十八条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气象和当地实际状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延长采暖期的供热费用由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标准赐予供热单位补贴。 其次十九条 在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房、起居室、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需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上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16、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结果和建档工作进行抽查。 检测室内温度时,监测点应距离地面1.2米左右。测温仪应是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测量器具。监测点分布在房间的中心。测温时必需关闭室内门、窗;监测点距离墙壁不小于0.5米;监测点应离开冷、热源不小于0.5米的距离,如达不到要求,则必需实行热辐射屏蔽措施;监测点的感温元件不行以被阳光直射;室内无人员移动。 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应当向热用户出具标明受理时间和内容的书面凭据,并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测温。如室温低于规定温度,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刚好予以解决。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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