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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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定义(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依据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第三条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2、(治理原则)(治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从源头控制实现减量化,遵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1作;区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改、工商、环保、农业、商业、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食药监、质监、水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条(资金来源)(资金来源)餐厨垃圾处置费由市财政承担,收集和运输费由区县财政承担。市、区县人
3、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第七条(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第二章第二章规划和建设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第八条(规划建设(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第九条第九条(技术论证)(技术论证)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要求,并通过项目立项批复或者建设、市市容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参与的技术论证或者未通过技术论证的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工艺,不得用于餐厨垃2圾处置;不得参加
4、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餐厨垃圾处置许可。第十条第十条(建设标准)(建设标准)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管理应遵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规定,以及国家、本市现行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报送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设施拆除(设施拆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或者关闭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5、。确需闲置、拆除或者关闭的,必须经市市容园林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三章第三章申报、投放、收集和运输申报、投放、收集和运输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报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和存放地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投放)(投放)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分类投放,严禁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混合投放。3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产生量)(产生量)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实际产生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和去向。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产生单位的义务)(产生单位的义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6、一)设置、配备符合标准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二)将餐厨垃圾和非餐厨垃圾分类单独存放。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与残渣残液分别单独存放;(三)保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做到日产日清,在餐厨垃圾产生 24 小时内交付给餐厨垃圾专业收运单位;(五)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台账。每月一次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台账,核实当月申报和实际产生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并提交经收运单位确认的委托收运协议复印件;(六)按照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七)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
7、湖泊、水库、沟渠、公共厕所和4非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八)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放处置费;(九)餐厨垃圾产生和收运、处置实行联单制度。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收运许可收运许可)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餐厨垃圾专业收集、运输单位,向中标人颁发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人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收运条件)(收运条件)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
8、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招投标时公布的其它条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收运区域收运区域)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指定的区域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经营服务范围。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委托分类收运)(委托分类收运)餐厨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收运许可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收运协议,将餐厨垃圾交付给专业收运单位收运.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运往外地运往外地)将餐厨垃圾运往本市行政区域5外贮存或者处置的,应当向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提交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提交处置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明
9、,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或者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以及处置单位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证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收运单位的义务)(收运单位的义务)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采取定时收运的方式收运。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必须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不得少于一次;(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当使用全密闭自动装卸载车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并按照规定喷涂标示标志;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和丢弃;
10、(四)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每月一次向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台账,核实当月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并提交经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置单位确认的收运、处置协议复印件;(五)未经收运服务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6(六)餐厨垃圾收运和产生、处置实行联单制度;(七)不得擅自拒绝接收产生单位交付的餐厨垃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自行收运)(自行收运)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其产生的餐厨垃圾的,应当具备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第四章处置处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处置管理)处置管
11、理)餐厨垃圾实行集中处置,由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处置许可)(处置许可)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向中标人颁发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人签订处置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活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处置标准)(处置标准)餐厨垃圾处置优先实施无害化处理,在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比例。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成肥料、饲料或者销售利用餐7
12、厨垃圾生产、加工成肥料、饲料的,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处置条件)(处置条件)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招投标时公布的其它条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处置范围)处置范围)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纳专业收运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不得擅自拒绝接收专业收运单位运送的餐厨垃圾;不得擅自接收专业收运单位之外运送的餐厨垃圾。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处置单位的义务)(处置单位的义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残余物应符合环保标准,
13、防止二次污染;(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质量标准;(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纳餐厨垃圾;(六)按照要求定期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监测、评价,并向市市容园林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评价结果;(七)餐厨垃圾处置和产生、收运实行联单制度;(八)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每月一次向市市容园林主管8部门报送处置台账,核实当月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和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并提交经收运单位确认的委托处置协议复印件,核定餐厨垃圾实际接收处置量;(九)计量称重、管理
14、系统等辅助设施、设备、软件应用系统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十)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自行处置)(自行处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其产生的餐厨垃圾的,应当具备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做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并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同意。第五章第五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责任划分)责任划分)餐厨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和区县长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申报、收集和运输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申报登记、收集和运输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二)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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