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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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IMBK 08-IMB 2C】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5 年 5月 26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发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
2、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展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继续教育应当逐步建立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觉的运行机制。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同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
3、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全省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要求,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继续教育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研究继续教育的目标和措施,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指导全省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收集、提供、发布继续教育信息,协调、指
4、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活动。第八条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由教育、人力资源开发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继续教育专家指导小组,从事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划、科目指南、项目实施、课程设置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研究、咨询及评估工作。第九条依托各类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完善继续教育实施网络。鼓励和支持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第十条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相关媒体及图书馆、科技馆等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积极参与制作、传播继续教育内容的,政府可以给予经费补助。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继续教育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5、:(一)执行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的统计资料;(五)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自主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有权决定适合本单位需要的培训内容。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72 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40 学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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