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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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响水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响水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遏制和打击借用挂靠资质和违法转包等不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省政府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是: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下同)或者建筑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的;2。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重要设备和
2、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以上的;4。单项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总投资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总投资中财政性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上的。第三条第三条对规模标准以上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适应范围,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第四条对于项目设计,如果公开招标设计成本补偿费用较大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原则上进入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邀请对象由招标人会同县规划局、监察局、招标办共同组织考察,考察后集体会商确定3 家以上实力、信誉较好的单位参加邀请招标。第五条第五条达到招标规模可以不
3、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1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2。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附属小型工程应该和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招标。特殊情况主体工程先行招标、先行施工后,追加投资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额的 10,或投资总额低于 100 万元)或主体加层工程,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这类工程可以不招标,但要参照招标市场情况,确定合理下浮率.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对符合情形拟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报县政府批准,工程合同报县招标办备案,作为审计依据.第六条第六条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参照规模标准以上项目招标,但适当放宽相关要求。1.
4、规模标准以下工程项目,原则上在招标办建立的预选承包商库中公开招标(建库办法由县招标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鼓励采用合理价随机抽签办法确定中标人。合理下浮区间由县招标办根据省指导意见制定。相关工程下浮区间暂定为:建筑、交通、农水等工程 8-18%,装修、安装10-20,市政和园林绿化 12-20%,具体工程的下浮比率,根据工程地理位置、复杂程度、付款方式等因素,由招标人会同县招标办商定后予以公布。工程下浮区间需要调整的,由县招标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采用合理价随机抽签办法的工程,从发布公告到开标,时间不超过 5 个工作日。2.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以下,时间要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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