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1号-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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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部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公司有关差旅费管理制度的精神,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差旅费主要指员工因工作需要离开项目常驻工作地点办事或根据劳资管理规定职工休假路途所产生的旅行费用。第三条凡因公出差的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在综合部领取),写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1、短途出差(主要指前往南宁市当天往返),由出差申请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综合部登记;2、长途出差(主要指南宁以外地区),由出差申请人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项目部负责人批准。无“出差申请单,不得在财务借款,不得报销与出差有关的任何费用。第四条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费的等
2、级标准以及相关补贴,按差旅费开支标准表(附表)执行,住宿费标准一般指每天每间,若二人或多人同时出差,二人可以安排一个房间,按一个房间标准报销.第五条出差人员各类补贴按以下标准核报:(一)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的伙食补贴按实际出差天数(日历)计发,不分途中和住宿,计发伙食补贴80 元/天;此外,出差人员自行就餐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外招待的,凭招待费票据报销,但不给予补贴;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由主办单位提供住宿,费用包干的,伙食补贴不再发放;主办单位不提供食宿的,可计发伙食补贴 80 元/天;(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 12 小时,加
3、发 100 元伙食补贴;(三)员工陪同客户考察,与客户同行,在陪同期间陪同人员不享受补贴;(四)到项目常驻工作地点周边出差不能赶回项目部就餐的人员,凭办公室审签“出车单”表格,按每人每天40 元核报误餐费;周边以外的地区,按每人每天 80 元核报误餐费;对于已报销招待费的,将不再补助当天的误餐费.第六条休假路费标准:1)按规定职工可享受集中休假(60天),每年可休假 2 次,半年后开始可享受休假,报销路费(往返),超出 2 次休假路费自理,回宜昌休假可自行选择出行交通方式,人力资源部门做好登记并审核职工休假时间及目的地,没有合格票据或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财务部不予报销。2)家不在宜昌的职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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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旅费 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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