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_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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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_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细则 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惩罚规定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细则”。 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惩罚规定 铁财200281号 现将重新修订的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惩罚规定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发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惩罚规定(试行)(铁财199976号)同时废止。 铁道部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惩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内部管理,强化对铁路运输收入的监督检查,严格铁路运输收入纪律,惩处侵扰铁路运输收入的各种
2、违纪行为,保证运输收入的完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开展延长服务活动中以及对完成的运输收入的核算、列账、报缴时,为了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违反有关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规章制度,有意侵扰铁路运输收入和因工作失职致使铁路运输收入遭遇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所明确的全部铁路运输收入。 第四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与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适用范围相同。 第五条 对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和与运输收入相关的规章制度尚未构成犯罪的违纪问题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其次章 惩罚
3、规定运用原则 第六条 对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致使铁路运输收入损失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区分状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追收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调整有关账目。 第七条 对构成运输收入违纪行为的单位,依据情节根据下列规定惩罚: (一)警告,通报指责。 (二)罚款。罚款金额除本规定明确规定者外,一般不超过违纪金额的一倍,情节特殊严峻的,经上一级收入管理部门批准,可处以违纪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消年度有关先进表彰的评比资格。 第八条 对构成运输收入违纪行为的干脆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依据事实和情节,根据下列规
4、定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 (一)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干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纪律,在收入违纪问题中起主要和确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主管的部门发生违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者,是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负有教化管理责任的人员。对连续发生收入违纪问题或发生严峻收入违纪问题的,在对干脆责任人员实施处分的同时,可依据事实和情节对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赐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收入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惩罚: (一)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的。 (二)连
5、续发生同一种违纪行为的。 (三)同期查出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屡查屡犯的。 (五)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规定的。 (六)经办人员擅自做主或者主动策划的。 (七)涂改、伪造、毁匿证据的。 (八)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订正错误的。 (九)玩忽职守,致使运输收入遭遇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收入违纪问题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罚: (一)违纪金额较小,情节稍微的。 (二)自己主动查出并刚好订正的。 (三)违纪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出后,仔细检查错误并刚好订正的。 (四)对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经办人员。 (五)主动检举他人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重、从轻,
6、是指在规定惩罚幅度内,赐予较重或较轻惩罚。加重、减轻是指在规定处分幅度外加重或减轻一档赐予惩罚。 第十三条 对查出的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收入违纪问题,可比照相类似的条 款处理。须要比照处理的,要报处理单位的上级机关批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判定及惩罚标准 第一节 发生在列车上的收入违纪行为与惩罚 第十四条 列车上乘务人员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它方式侵吞票款的。 (二)为长途旅客开短途票的。 (三)私带无票人员的。 (四)支配旅客(包括持有铁路乘车证的铁路职工)越席乘车的。 (五)无票运输货物的。 (六)列车行李员与车站或货主串通,装载
7、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或为其供应便利的。 (七)违规占用卧铺、座席的。 (八)其它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或客运管理的规定,造成运输收入少收的行为。 第十五条 乘务人员有本规定第十四条 所列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惩罚: (一)构成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违纪金额不满200元的,赐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赐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赐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2000元以上的赐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赐予违纪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二)构成第十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六款行为之一的,违纪金额按应收款与已收
8、款差额和获得的好处费合并计算。对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惩罚: 1违纪金额不满400元的,赐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其中情节稍微的可免予行政处分;4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赐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1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赐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4000元以上的,赐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2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赐予违纪金额一至二倍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2万元)。未开除的,要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构成第十四条第七款行为的,按所占卧铺、座席补收票款。 (四)属于第十四条第八款行为的,按本规定第十三条 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为谋取小集体的利益,构成第十四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
9、赐予惩罚。 第十七条 收入稽查人员在检查列车时,发觉列车班组因工作失职未按规定查验列车,或查验不彻底,造成车补收入漏、少收的,稽查人员应开具“列车漏少收罚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对其处以漏收款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该项罚款从其当月堵漏奖中扣除。 收入稽查人员在本管辖区段内检查外单位的通过列车时,如发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违纪行为或本条所指的因工作失职造成漏、少收状况的,应编制“稽查工作记录”交该列车的管辖单位的收入管理部门按本规定处理。处理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反馈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实施检查的收入管理部门,认为情节严峻的或未在要求时间内接到处理结果的,可拍发电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其次
10、节 发生在车站的收入违纪行为与惩罚 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的站、段、分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时,构成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篡改票证、报表或以其它方式侵占运输进款的。 (二)无票运输货物的。 (三)降低货物、行包计费重量,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四)伪报货物、行包品名或伪造客票号码将包袱按行李托运,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五)对承运的达到整车运输条 件的货物有意按零担办理,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六)未经装卸作业原车或原货物重新起票并变更原品名或计费重量,致使运输收入漏、少收的。 (七)对到达的品名、重量不符的行包或货物应
11、当补收费用而不补收的。 (八)越权减、免运杂费或违反运价下浮规定下浮运价的。 (九)铁路内部非运输主业单位占用铁路运输设备(如路产专用线等)及路产房屋、站场、设施,车站有意不收或少收、占用者有意不交或少交租用费的。 (十)在办理企业自备车(包括非部属铁路货车范围内的铁路内部企业自备车)运输时,车站有意不收或少收、托运人有意不交或少交重车运费或空车回空费的。 (十一)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实际仍由铁路本务机或调车机进行取送车作业,却签订虚假的“机车出租合同”收取机车出租费,致使“取送车费”少收的。 (十二)其它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或铁道部客、货计费规定,造成运输收入漏、少收的行为。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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