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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电力建设公司发布四川电力建设公司发布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劳动安全、监察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制造、改建、安装、维修和使用起重机构的部门。第三条第三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含改装、维修,下同)、使用和报废等由市劳动局实行国家安全监察。第四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等).第二章第二章起重机械的制造与安装起重机械的制造与安装第五条第五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颁标准及安全规定。
2、引进国外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在本市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者必须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后方能从事起重机械的制造。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未经省劳动局安全认可的企业,不得进行起重机械的制造.第七条第七条接受起重机械安装工程的单位应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省级劳动部门签发的安全认可证。外地来本市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持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或当地省级劳动部签发的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证书)到市劳动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八条第八条已取得起重机械制造或安装(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在市内设厂生产或承
3、接安装业务,否则一律不准在市内制造或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第九条第九条凡没有领取“安全认可证或未经市劳动局登记备案而擅自在市内制造、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者,由市劳动局进行查处。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雇请没有“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安装维修、保养起重机械,违者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三章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的申报、验收及年检起重机械安装的申报、验收及年检第十条第十条起重机械安装施工前,使用单位应会同安装单位填报珠海市电梯安装申请表或珠海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并向市劳动局递交下列凭证:(一)安装许可证书或安全认可证书;(二)参与施工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三)起重机
4、械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调试说明书、使用维修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其代号说明;(四)电气敷线图、部件安装图以及电梯的机房布置图和进道设计图。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施工单位方可施工安装.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先进行自检,然后呈报市劳动局,领取起重机械检验申请单,确定检验日期。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劳动局检验起重机械时,使用单位及安装单位应派人参加。检验合格的,由市劳动局发给电梯使用合格证或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不合格的,则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完毕后再进行复检。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未取得生产、安装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以及未经批准
5、而擅自安装的起重机械,市劳动局一律不予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未经验收的在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劳动局办理登记和申报验收手续。未经市劳动局验收并领取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准使用,违者按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用起重机械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在起重机械使用合格证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市劳动局办理申请年检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经检验起重机械安装不合格的,在复检期限内复检二次仍不合格者,市劳动局有权指定安装单位整改,其费用由安装单位承担。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主要部件因磨损或有严重缺陷危及安全的,
6、市劳动局应注销其使用合格证,使用单位应立即了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起重机械经检修后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市劳动局复检,取得使用合格证后,方可重新启用。经检定报废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应迅速拆除并办理报废手续。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使用简易电梯的单位,对在用的简易电梯要强化管理,限制使用,并逐步淘汰。本办法实施后,不得再报装简易电梯。第四章第四章起重机械的使用和保养起重机械的使用和保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起重机构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起重机械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起重机械要有专人操作、管理,并要建立起重机械设备档案、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定期对使用期间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起重机械操作、维
7、护、保养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取得广东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运行事故,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市劳动局。第五章第五章罚则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因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或使用单位的责任造成生命财产损失时,按有关规定处罚或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局给予处罚.(一)新装、改装、异地安装起重机械的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审批,或申报后未经批准即行施工,以及起重机械安装后未经市劳动局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除责令补办申报、审批、检验手续外,对使用单位处
8、以该起重机械工程总概算百分之一的罚款,对安装或制造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二)对违反在用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验的规定,无特殊原因未向市劳动局申报进行检验的使用单位罚款五百至二千元;(三)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接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除责令停用整改外,对等待、安装或使用单位罚款二千至一万元;(四)对起重机械安全设施不维修、不保养,擅自停止使用或予以拆除的,市劳动局应责令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并罚款一千至五千元;(五)从事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改装的单位,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工人上岗,允许无操作合格证的工人从事特种作业的,罚款五百至二千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市劳动局
9、进行处罚时,应制作罚款决定通知书并发给被处罚单位。受罚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缴付,逾期不缴的,每天加罚罚款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企业缴付的罚款,应从税后留利或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缴付的罚款,在自有资金(基金)中开支,不得在事业费中列支。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罚款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罚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市劳动局的处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劳动局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市劳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市劳动局的处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不停止原处罚的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市劳动局因具体行政为不当,给被处罚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市劳动局应负赔偿责任。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关对起重机械安全认证、检验、审检的技术规范,由市劳动局依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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